为进一步抓好巡察整改,压实从严治党的责任,日前,嘉善县委制定下发了《县委巡察整改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对巡察整改工作明确责任要求、追责情形及追责方式,确保巡察反馈意见“条条有整改”、“件件有着落”。
据悉,《办法》明确了整改责任要求。要求被巡察单位党组织对本单位巡察整改结果负总责,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是巡察整改第一责任人,对巡察整改结果承担主要责任,直接负责的领导干部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承担相应责任。同时要求各部门、单位建立健全巡察整改工作机制,研究部署巡察整改工作,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通过明权明责,使得每个整改问题责任落实到位。
同时,针对党组织、“一把手”、分管领导等不同类型,细化确定了三大类十五项追责情形,如被巡察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在巡察整改中,有“对巡察落实问题整改工作的部署和要求不重视,传达贯彻不到位的”等五类情形之一的,明确进行责任追究。对承担具体问题整改任务的责任领导和责任人员存在“承诺限期整改,但无正当理由未按承诺整改,致使整改不到位”等五类情形的,进行责任追究。通过“清单式”对具体追责情形进行明确,为巡察整改责任人敲响警钟,划出纪律红线。
另外,《办法》还对单位和个人明确了责任追究处置方式。对单位履行巡察整改不力的,责令作出检查、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通报批评等方式。对相关人员的责任追究主要有谈话提醒、通报批评、诫勉谈话、组织调整等方式。通过责任追究办法的明确,使得责任追究有据可依,为进一步推动巡察整改提供了制度保障。
嘉善县委巡察办有关负责人表示:“接下来,我们将严格按照该《办法》,对县委巡察成果运用不到位,敷衍整改、整改不力、拒不整改的情况进行严肃问责,起到问责一个、警醒一片的震慑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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