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本月的20号开始
青田将进入禁渔期
为期3个月!
近日,青田县农业农村局组织工作人员先后来到腊口、祯埠等地,向瓯江沿线乡镇发放了禁渔期公告,并在老百姓较为集中的地方粘贴禁渔期公告,明确3月20到6月20期间,全县的江河水库等天然水域都不能开展捕捞行为。
禁渔时间
2020年3月20日0时
至2020年6月20日24时
禁渔范围
县域内的江河溪流、水库等天然水域
禁止作业类型
禁止一切渔业捕捞作业
严厉打击违法捕捞行为
据了解,去年,县农业农村局共接到违法捕鱼报警100余次,查办违规违法案件40件,查获涉案人员78人,其中移送公安24人,行政处罚54人,收缴行政罚款12.755万元,没收各类涉案渔具200余幅,没收渔获物400余公斤。
相关法律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禁止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四、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2008年6月25日 公通字(2008) 36号)第六十三条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在内陆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五百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五千元以上的,或者在海洋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二千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二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怀卵亲体或者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捕捞水产品,在内陆水域五十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五百元以上,或者在海洋水域二百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二千元以上的;
(三)在禁渔区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捞的;
(四)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捞的;
(五)在公海使用禁用渔具从事捕捞作业,造成严重影响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市民如果发现非法捕捞行为
可以拨打110或12345举报!
看浙江新闻,关注浙江在线微信
凡注有"浙江在线"或电头为"浙江在线"的稿件,均为浙江在线独家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或镜像;授权转载必须注明来源为"浙江在线",并保留"浙江在线"的电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