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危险品不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罚!
2017年09月25日 08:44:58
来源:
鄞州日报
近日,姜山镇安监所执法人员在对宁波天荣氟塑科技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涉嫌使用危险物品,但没有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也没有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遂依法对其进行处罚。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对企业进行了立案查处,并下达了《责任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企业在1个月内完成整改。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明确规定,对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生产经营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根据查处结果,执法人员对该经营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2.8万元的处罚决定。
危险物品因其自身存在的危险属性,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等每一个环节都有严格规定。区安监局提醒企业,安全生产责任重于泰山,企业的发展应和安全生产、安全经营结合在一起,这必须成为企业坚守的底线。
标签:
危险物品;执法人员;安全措施;可靠
责任编辑:
洪慧敏
看浙江新闻,关注浙江在线微信
版权和免责申明
凡注有"浙江在线"或电头为"浙江在线"的稿件,均为浙江在线独家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或镜像;授权转载必须注明来源为"浙江在线",并保留"浙江在线"的电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