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建平 摄
庄豪 绘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老百姓生活水平的提高,养宠物狗的家庭越来越多,但部分养狗人对自家宠物犬的安全问题却没有引起应有的重视,导致“车撞狗”的事故频频发生。那么,车撞狗是否属于交通事故?又该如何界定赔偿呢?日前,宁海县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交通事故纠纷案,对此问题作出了明确的回答。
40岁的向某年轻时就喜欢养狗,今年2月,他在网上以2500元的价格向山东一家养狗场购买了一只幼年马犬。收到小狗后,向某十分喜爱,平时将它拴在自己开设在紧邻马路的小超市门口。今年3月13日,向某像往常一样将小狗拴在店门口后便去工作了,没想到绳子没拴紧,小狗挣脱后跑到了马路上。此时恰好林某开车经过,避让不及,车直接撞上了小狗,小狗当场死亡。
事故发生后,林某立即停车报警并在原地等待。听到声响的向某匆匆赶来,看到心爱的小狗已经没有了气息,十分伤心。林某介绍了事件经过,两人协商如何处理,但没有达成一致意见。由于案件的特殊性,交警也没有对事故责任归属做出最终认定,只是根据林某的陈述出具了比较简单、客观的事故认定书:“林某驾车在某道路上与狗相撞,狗死亡”,向某与林某均在认定书上签了字。3月底,因私下调解未果,向某将林某与其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一起告上了法院,要求林某赔偿经济损失2500元,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此案庭审时,林某对自己撞死狗的事实表示认可,但他同时表示,被撞死的狗没有狗证,对向某是否为狗主人不能确定。此外,林某还认为,即使向某为狗主人,但其未拴好小狗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且其提出的赔偿价格过高,因此不能接受。原告向某则认为,这条小马犬是自己从山东专业繁育基地买来,有微信转账记录为证,自己作为狗主人的身份是明确的,又称自己平时很爱狗,为其倾注了很多感情,希望法院支持其诉请。
法官根据交警调查及原告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图片及购买记录等证据,认定林某为狗的主人,诉讼主体适格。此案最有争议的是关于小狗的价值问题,为此,办案法官在庭审后特意走访了多家宠物店,询问此类宠物犬的市场交易价格,又结合宠物犬与人之间的特殊关系,最终酌定被撞死小狗的市场价格为2000元。
车撞狗属于交通事故范畴
对于交通事故,我们一般认为是涉及人的交通意外事件,那么,车撞狗是不是交通事故呢?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宠物犬既然是一种个人财产,因此,狗的死亡肯定会造成狗主人财产的减损,所以,根据这条法律,车撞狗也应当属于交通事故。
据了解,与宠物犬死亡有关的交通事故纠纷在现实生活中并不少见,一些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因为无法在如何处理上达成一致意见,最后会通过司法程序解决。法院民事庭的法官表示,对于此类纠纷,在确定损失的数额上,大致会作这样的判决:如果宠物仅受伤,确定的损失数额是实际发生的医疗费,但该医疗费不应超过该类品种宠物的市场购买价格;如果发生死亡的,根据宠物的品种价值等因素不同,参照市场购买价格酌情核定。然后,按照当事人在事故中的责任大小和比例,确定是否需要赔偿,或者应该赔偿多少。
撞死他人宠物犬如何办?
在现实生活中,开车将他人的动物包括宠物狗撞死的概率虽然不大,但如果真的发生了,该如何面对为好?为此,我们特意采访了一位曾多次代理过此类案件的律师。
这位不愿公开姓名的律师表示,驾车人在行车过程中把狗撞死后,首先要立即将车停在不影响交通的地方,然后尽可能把现场情况拍摄下来,作为必备的证据。至于之后的具体解决方法,主要涉及是否进行赔偿和如何赔偿的问题,在程序上,有两个解决办法,一是与狗主人进行协商,二是通过必要的法律程序解决。
一般情况下,如果损失不大,为减少不必要的麻烦,建议双方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就只能通过法律途经。对于驾车人来说,对事故的发生要有一个基本的认知,狗只是个物品,如果狗是自己跑到道路上,首先主人有过错,因为明显放错了地方,道路是供车辆行驶的,不是供人遛狗用的。司机如果正常开车行驶,又没有违反交通规则,突然窜出一条狗跑到车轮下,想刹车都来不及,所以,在一般情况下不存在过错。而根据法律规定,这种财产性损失案件,无过错就不承担责任,而且,撞死一条狗与撞死一个人是完全不同的,司机不会涉嫌交通肇事罪,不会产生交通肇事逃逸的后果,对此,作为司机毋需担心。
假如,司机在有过错的情况下撞死了狗,司机就有一定的责任。狗既然被定性为物品,就是其所有者的合法财产,当然受到法律的保护,这就如同公民个人拥有的车辆、房产受到法律保护一样。《物权法》第四条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这也是为何必须赔偿的依据。
以前面这个案件为例,法院经审理认为,向某所饲养的犬只因交通事故死亡,其财产权益应当予以保护。结合该犬的市场询价,其市场价值酌情确定为2000元。法院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导致此次事故发生的原因是被告林某在驾驶车辆时没有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而该案原告、狗主人向某未将狗拴住导致小狗直接闯到马路上,作为狗的管理人,对该次事故同样负有责任,因此,双方对事故负同等责任,保险公司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能否以宠物犬被撞死亡为由,要求赔偿精神损失?
在现实生活中,一些人士痴迷宠物,甚至将其视作家庭一员,因此,一旦宠物犬被车碰撞死亡,他们会以对其造成精神损害为由,要求司机赔偿,这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呢?对此,民事庭法官作出明确和简单的回答:这种请求没有法律依据,因《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可以看出,只有“人身权益”受损才可以获得精神损害赔偿,狗虽然有生命,却非人的生命,显然不符合人身权益的定义。
此外,驾车与狗发生相撞的事故,有时会产生一种意想不到的情况。譬如狗主人没有看管好狗,导致其跑到道路上,司机为规避与它发生相撞,会本能地做一些紧急刹车等动作,这一行为在法律上被称为“紧急避险”,并可能因此引发严重后果,如与其他车辆相撞,造成重大人身和财产损失。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责任。”这时,狗的主人有可能对后果承担赔偿责任。
饲养宠物狗,是一种爱好,饲养人的合法权益理应受到法律保护,但如果没有管好自己的狗,“横行霸道”,影响交通甚至造成事故,饲养人同样也要承担相关责任。
宁海建立交通事故网上处理平台
为进一步提高道路交通事故调解率,宁海县人民法院建立了我市首个道路交通事故纠纷“网上数据一体化处理”平台,并于近日通过这一平台,成功对一起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协议进行了司法确认,在线下达了裁定书,当事人在一个工作日就收到了保险理赔款。
现实生活中,对交通事故的裁判和保险理赔程序比较漫长,宁海法院推出的这个道路交通事故纠纷“网上数据一体化处理”平台,具有两大功能,一是可对经过保险行业调解达成的协议进行司法确认;二是对调解不成的案件,可在线完成全部审理流程。目前,已有多家保险公司与该平台实行对接和数据共享,提升了相关案件的处理效率。
(郑珊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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