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闭幕的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宁波市城市绿化条例(修订案)》,这部已施行25年之久的地方法规再作全面修订,为新形势下我市建设国家级、高水平的生态园林城市提供更加有力的法治保障。
《宁波市城市绿化条例》于1992年1月18日正式施行以来,历经三次修正,其间我市城市绿化水平有了很大提高,但与杭州、深圳等城市和国家级生态园林城市建设标准相比,还有一定的差距。今年以来,随着我市“名城名都”推进和人民群众对绿色宜居生活期望的提升,《条例》的全面修订提上了日程。6月下旬,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了市政府提请的《宁波市城市绿化条例(修订草案)》。会后,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对修订草案的内容和相关问题作了充分调研、论证,形成修改稿,提请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
“《条例》的修订重点突出了发挥城市绿地综合功能、增强绿化指标法律效力、保障城市绿化不留‘空白’、加大城市绿地保护力度、鼓励公众参与城市绿化等五个方面的内容。”据市人大法制委员会有关负责人介绍,修订后的《条例》多个条款的内容体现了创建高水平“美丽城市”“宜居城市”的要求。
为增强绿化指标的实施效力,防止绿化指标的随意调整和变相缩减,《条例》明确规定国家级生态园林城市绿化的强制性指标,即“城市绿化覆盖率不低于45%,绿地率不低于38%,人均公园绿地面积不低于12平方米”,并根据国家关于城市绿地分类标准,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对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等的绿化指标作了明确、具体的列举,还对立体绿化抵扣绿地面积的比例和立体绿化面积的折算方式作了明确规定。为应对当前建制镇实际绿化指标普遍偏低的问题,《条例》将适用范围由“城市规划区”扩大到“城市、镇规划区”。
解决城市绿化建设中特定土地上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是《条例》修订所要关注的另一大重点。城市建设中,道路两侧、高速公路匝道、高架出入口周边、城市桥梁和高压电线下方等空地容易成为绿化“死角”,部分闲置土地和政府储备土地由于种种原因出现长时间荒芜现象,影响了城市绿化整体景观和城市治理整体形象。《条例》对上述“空地”实施绿化做出了明确规定,通过明确责任主体、采取适当措施等途径,保障城市绿化不留“空白”。
《条例》还就加大城市绿地保护力度作出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各类城市绿地的养护管理责任人及其养护管理职责内容,对养护管理责任人对树木组织修剪、迁移、砍伐的条件和程序作了严格限制,对各种侵占、毁坏、损害绿地的行为作了禁止性规定。《条例》严格限制改变城市绿地使用性质和占用已建城市绿地,因工程建设确需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必须经依法批准并限期恢复原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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