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上午,海曙法院在第18个世界知识产权日之际,发布了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白皮书,当天,慈溪法院也召开了新闻发布会,介绍2017年这块工作的情况及相关案例。
纵观两家法院的发布情况,记者发现知识产权案件主要呈现了案件类型相对集中、调解撤诉率较高、涉KTV类侵权案数量大量减少等特点。
恶意诋毁同行被判赔偿7万元
发布诋毁同行产品的内容,会被处罚吗?法官的答案是肯定的。
慈溪一电器厂成立于2010年,之后开拓出“台球清洗机”业务,还专门找了广告公司设计了产品标识。正当这项业务平稳运行中,然而2017年1月,出现了不和谐因素——有人反映,台球清洗机销售同行叶某,在诋毁该厂产品。电器厂的人一查,才发现叶某几乎每天都会在自己的微信朋友圈或者微信群上发布跟台球清洗机相关的图文信息,一边标榜自家品牌产品多好,一边则用“老款”、“淘汰落后”等字眼来对比描述慈溪这家电器厂生产销售的台球清洗机。
“夸自家产品倒也算了,谁都想给自己打广告,但怎么就非得贬低我们?”电器厂的负责人很气愤,于是一纸诉状将叶某告上了慈溪法院。
法院在审理后认为,原、被告是台球清洗设备的同业竞争者,存在同业竞争关系。
被告在微信朋友圈、微信群上推送自己销售产品的同时,对原告产品进行贬损性文字描述,侵害了原告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属商业诋毁,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在综合考虑了叶某诋毁行为的性质、范围、损害后果等因素后,法院判决叶某立即停止诋毁原告电器厂商业信誉及商品声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7万元。
“哆啦A梦”形象,不是想用就能用的
如果说叶某的行为可以想象到后果,那么,宁波某房产公司负责人就觉得自己有点冤,他们为宣传楼盘,在举行活动时使用了“哆啦A梦”的卡通形象,结果为此付出了代价。
2015年5月1日至5月31日期间,这家房地产公司举行了一场主题为“哆啦A梦展”的惊喜游园会活动。
活动中,十来件“哆啦A梦”的卡通形象模型被放置于新建小区内。房地产公司还通过微信公众号对活动进行了广泛的宣传。一个月后,宣传活动顺利结束了,可公司却收到了一张诉状,自己竟然被上海一家公司起诉了。
原来,上海这家公司经过授权,取得了在中国大陆地区行使包括“哆啦A梦”形象的著作权权益。而房地产公司搞游园活动所使用的“哆啦A梦”模型并未经过公司的授权许可。
房地产公司觉得“委屈”,称自己是通过正规途径合法租赁的模型,且支付了租赁费用,活动结束后也立即把模型全部退了回去,模型只是在活动现场起装饰作用,而且活动没有门票收入。
但这一切并未获得法院的支持,因为我国与日本均属于《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成员国,所以该作品受我国法律保护。最终,法院酌情判决房地产公司赔偿经济损失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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