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少企业本着“只要能用于进项抵扣,不论收用什么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都来者不拒”的态度,给自身带来了极大的涉税风险。日前,市国税局第三稽查局查处了一起收用第三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偷税违法案件。
宁波Y布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12年,主要从事针织产品生产销售。由于经营业务的需要,该公司业务员童某经常去慈溪某市场采购原料。2015年年底,童某多次碰到推销棉纱等原材料的经营者陈某,几番接触后逐渐建立了对陈某的信任。陈某承诺在棉纱原材料上给予Y公司价格优惠,但条件是采购款项必须按其要求汇入指定账户。童某以为,只要棉纱质量过关、交易属实,并且发票能够抵扣,又能在原材料上压缩成本,何乐而不为?于是,童某于2016年1月、5月、6月从陈某处三次采购棉纱,在拿到了陈某提供的不同企业货物发票后,便将货款汇入陈某指定账户。Y公司没有对上述发票深究,而是将这27份分别由三个不同地区、不同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了抵扣,合计金额258万余元,并在计算所得税时计入成本扣除。
2017年8月,市国税局第三稽查局根据Y公司收用发票的异常信息对其进行税务稽查,查实了上述收用第三方发票的违法事实,并对Y公司作出了追缴增值税和所得税、加收滞纳金并处以罚款的处理。
据税务检查人员介绍,根据税法相关规定,企业收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以抵扣税款,不仅需要补缴增值税,其列支的成本也不得在税前扣除。在与陈某的交易中,Y公司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与实际货物交易方不一致,为收用第三方虚开发票行为。同时,其利用第三方虚开发票抵扣进项税额并列支成本的行为已构成违法。
目前,社会上一些不法分子利用企业甄别意识不强、防范意识薄弱的弱点,利用第三方虚开发票进行非法牟利。部分企业在采购原材料时,为了追求低价格低成本,抱着侥幸心理收用票货不一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铤而走险。税务部门提醒,企业在交易过程中要擦亮双眼,严格按照规定取得和使用发票,一方面要注意考察客户,了解其经营和信用的真实状况,另一方面在接收增值税专用发票时要留意查看票面信息,要核对开票方及开具项目与实际交易情况是否相符,谨防收取虚开发票,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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