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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班前喝酒是否属于“工作时间喝酒”?镇海法官这么判
2018年05月14日 15:28:42 来源: 中国宁波网   记者 董小芳 通讯员 火华

  中国宁波网讯(记者 董小芳 通讯员 火华)把叶平(化名)系某公司的电工。去年夏天的一天,叶平在上晚班前半小时喝了三瓶啤酒,喝完立马去上7点的晚班。

  晚上7时30分左右,由于机器故障,公司的员工李英(化名)叫叶平去维修。叶平要求李英开维修单,李英开好之后交给叶平。

  叶平看过之后,认为不是其工作范围,遂告诉李英不修理。李英就将此情况报告班组长张红(化名),张红到叶平办公室交涉维修的事情。在此期间叶平让张红“滚!”,双方发生口角并产生肢体冲突。

  之后,叶平报警,双方到镇海区庄市派出所接受调查。叶平在打架中导致头部外伤、右上肢软组织损伤,左肘、左足皮肤挫伤。张红也有轻伤。

  两天后,公司以叶平临近上班前大量饮酒、酒后不能控制情绪,出言不逊,上班时与同事打架、发生打架后由派出所调解时又态度恶劣、拒不接受调解为由,向叶平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根据《员工守则》中“在公司工作时间进行赌博、打斗、喝酒、盗窃等有害风纪行为者,给予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处理”的规定,经公司研究并征求工会意见同意后,决定解除与叶平的劳动合同。

  叶平对此不服,他认为“上班前喝酒”并非“工作时喝酒”,他受到了张红的殴打,并非主动参与打架,故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不合法,要求赔偿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3万余元。

  日前,该案件在镇海法院公开庭审,最后法院对于叶平主张的违法解除赔偿金的请求不予支持。叶平不服,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法院为什么不支持叶平的赔偿要求呢?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诚实守信、共谋发展,是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基石。秉持良好的职业操守,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是对劳动者的基本要求。用人单位制定合法合理的规章制度,并公平公正的执行是对企业的基本要求。

  《员工守则》虽然从字面含义看仅规定禁止在公司工作时间喝酒,但究其目的是为了防止喝酒导致神智不清、不理智、冲动等行为,而影响正常的工作,凡是可能影响正常工作的喝酒行为理应均在禁止之列。而在即将上班前喝酒同样会影响正常工作,也未超出社会大众的认知。故《员工守则》中规定的工作时间禁止喝酒理应包括禁止即将上班前喝酒。

  叶平在临近上班的短时间内喝酒较多,在发生纠纷时还处于酒后不清醒状态,影响正常工作,故法院认为被告的行为违反了《员工守则》中上班时间不能喝酒的规定。

  按照公司要求,在机器无法维修好时叶平应当在机器上挂牌,而叶平并没有在第一时间挂牌,违反了工作职责。

  在张红找到叶平交涉的时候,叶平不能控制自己的情绪,出言不逊,言语粗鲁,直接激化了双方的矛盾,叶平对于其与张红之间打架事件的起因负有较大的责任。

  不推诿,不拖沓,勤勉负责,遵章守纪是一名职工的基本的职业道德,而且是作为一个员工应该具备的基本素质。叶平在公司领导多次接洽沟通后,仍不能正确处理工作上的关系,反而与同事之间发生冲突导致发生打架事件。事后,叶平不能正确认识自己的错误,未向公司表明自己对打架事件的态度,也未对打架事件作出正确的反思和反省。公司也进行了相应的调查,程序合理,做法正当。在调查之后依照公司制度,对叶平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并无不妥。

  虽然叶平提出其并不是主动打人一方,但无证据予以证实,且被告确参与了打架事件,对公司管理秩序造成了影响。用人单位依照公司规章制度对其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并无不当。

标签: 上班;喝酒;劳动合同 责任编辑: 沈正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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