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日报5月28日讯(记者 董小军 通讯员 路余 徐榕)在现实生活中,因为各种原因,以他人名义购置动产甚至不动产的情况并不鲜见,但这种行为可能引发的法律风险巨大。近日,慈溪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借名买货车引发的保险纠纷,值得人们引以为鉴。
仓库失火,借他人之名所购货车烧毁
潘先生是浙江丽水人,在慈溪开了一家批发纸巾的经营部。三年前,他出钱在余姚购买了一辆货车用于日常经营,但这辆车被登记在朋友周某的名下,并以周某的名义向余姚一家保险公司投保了车辆损失综合险。
前年年底的一天,潘先生所开经营部的仓库突然发生火灾,烧毁了部分建筑物和全部的库存货物,其中包括那辆货车。当地消防部门对这起火灾事故作出的结论认为,起火原因可排除电器故障、汽车自燃、雷击,但不排除外来火源引发火灾的可能性。
半年后,保险公司与该货车的名义车主周某达成事故车辆赔偿协议,确定由保险公司赔偿7万元。在完成相关的程序后,周某按要求签署了一份权益转让书,主要内容为,同意核定赔偿金额7万元,同时同意将其所获得的赔款部分保险标的的一切权益转让给保险公司,由保险公司通过合法手段向火灾事故的责任方追偿。一切手续办妥后,保险公司向周某发放了7万元保险理赔款,而周某也立即把这笔钱全数汇给了潘先生。
保险公司起诉追偿,真正车主成被告
引发仓库火灾的罪魁祸首虽然一直没能找出来,但因为自己买了保险而使自己减少了损失,对于这样的一个结果,潘先生还是感到很庆幸的。让他万万没有想到的是,去年国庆过后,他收到了慈溪市人民法院发来的传票,细读之后,潘先生一脸困惑。原来,余姚的这家保险公司向慈溪法院提起了诉讼,要向潘先生的纸巾经营部追偿此前支付给周某的7万元保险赔款,而其起诉的法律依据是代位求偿规定。
原告保险公司认为,这起火灾发生在潘先生所有的纸巾经营部仓库内,作为该经营部的经营者和管理者,潘先生存在管理上的过失,应当对车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公司此前已垫付了保险赔款,现有权向事故责任者纸巾经营部提出追偿。
潘先生这时才知道,自己当初把货车登记在周某名下是一个错误,自己明明是火灾的受害人,现在却被卷入这样的一场诉讼中,甚至可能会输掉官司。
被告责任虽解除,但“借名买车”需谨慎
去年年底,法院开庭审理此案。作为被告的潘先生反复强调,他是这辆涉案货车的真正主人,保险费用也是他承担的。
为什么非得借他人名义购买货车呢?对于这个疑问潘先生作了这样的解释:购买货车是为了做生意方便,但这种车型只有余姚有,而他的暂住证做在慈溪,因此无法在余姚当地购买,无奈之下,就向当地朋友周某借了身份证,以他的名义购置了这辆货车。为了避免发生意外,潘先生还与周某签了一份书面协议,对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出现违法情况如何处理等问题都作了详细约定。潘先生还向法庭提供了购车协议、新车交车确认单、取款记录,以及周某与汽车销售公司销售人员的证言等证据,力图证明自己确实是借名买的车。
法院经审理认为,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有权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为向第三者请求赔偿。在该案中,原告保险公司已向被保险人赔付完毕,其有权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但被告潘先生作为个体工商户,在本事故中的身份系受害人,(名义上的)被保险人周某并不享有向被告请求赔偿的权利,因此,原告行使代位求偿权的原权利不存在,其要求被告赔偿其财产损失的诉请缺乏相应的证据。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请。也就是说,法院最后确定了潘先生是实际车主,也是火灾事故受害人,潘先生因此避免了向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赔偿款的责任。
近日,在拿到法院的生效判决书后,潘先生总算舒了一口气,但这个纠纷让他刻骨铭心,虽然想到过会有麻烦,而且订了协议,但仍然可能出现意想不到的事。潘先生最后得出的一个结论是,无论如何,都不能借他人名义购车。
“借名买车”可能招致的法律责任和风险
据了解,因借他人之名购买车辆等财产引发的诉讼每年都会出现,这其中比较常见的就是“借名买车”。在一般情况下,当事人对借名买车可能产生的风险并非完全不知,而且在事前都有所防范,但这种防范主要落实在如何处理交通事故方面,而实际上,车辆涉及的各种法律风险层出不穷,要完全防范几无可能。
那么,“借名买车”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法律责任究竟有哪些呢?民事庭法官列举了其存在的主要法律情况:首先,如果发生纠纷,借名买车的当事人不能提供相关的证据来证明“借名买车”的事实,将难以得到法院支持,法院的认定以登记的车主为准。其次,对于把车登记在自己名下的名义购车人来说,法律风险甚至大于实际车主。因为如果发生交通责任事故,在面临受害人的索赔,而保险金额不足以支付全部赔偿时,名义车主很可能因此被卷入其中,即使实际车主愿意担责,但如果其无实际支付能力,名义车主也难以完全脱身。第三,即使双方当事人签订了完备的协议,如果因某种原因产生车辆权属的争议,借用人也就是实际购车人就会面临必须讲清楚才能获得产权的风险。
这位法官最后表示,相比于一些人在借名买车时,因为自信双方关系特殊,因此只是订个口头协议,完全无视风险的情况,像潘先生这样,能与周某签订详细的书面协议,约定交强险由谁来买单、发生交通肇事等情况所需费用由谁承担、如果出现权属争议应如何处理,算是一种防范措施了,但无论措施多严密,把车辆登记在他人名下,总归是一件让双方当事人都感到不安的事。
保险代位求偿权
指由于第三者的过错致使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给付了保险金后,有权把自己置于被保险人的地位,获得被保险人有关该项损失的一切权利和补偿。保险人可以用被保险人的名义向第三者直接索赔或提起索赔诉讼,保险人的这种行为,就称为代位求偿;其所享有的权利,称为“代位求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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