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奉化中医院周边、春晖区块危旧房屋改造(征收)决定
2018年06月19日 15:57:45 来源: 奉化日报  

  因宁波市奉化区中医院周边、春晖零星危旧房屋改造(征收)项目旧城区改建公共利益的需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宁波市奉化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励规定》等相关规定,奉化人民政府依法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奉政房征决〔2018〕第9号),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为:1、东至中医院围墙,南至中山路,西至居敬路,北至居敬路14幢。2、东至春晖1弄5幢(1—4单元),南至春晖公园,西至春晖1弄、2弄之间弄堂路,北至春晖1 弄6 幢。具体门牌号为:居敬路2 幢、4幢、6幢、8幢、10幢、12幢,中山路24、26、28、30、32、34、36、38、40、42号,居敬街2幢110,居敬路2幢8号,居敬街2号西2幢,居敬路6幢3号,居敬路8 幢,居敬街2 号地块西5 号小间,居敬路6#营业房等,春晖一弄5 幢(5-9单元)。如有遗漏或错误的,以规划红线图为准。本项目共计征收房屋总建筑面积约19664平方米,征收总户数253户。

  上述征收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二、房屋征收部门为宁波市奉化区房屋征收办公室,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为宁波市奉化区房屋征收拆迁事务所。

  三、本项目签约期限为90日,搬迁截止期限为签约期限届满后的第90日。具体签约、搬迁期限起止日期由房屋征收部门另行公告。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约率达到80%以上(含80%),补偿协议生效;否则,补偿协议不生效,房屋征收决定效力终止。

  被征收人对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自征收决定生效之日起60日内向宁波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征收决定生效之日起6 个月内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宁波市奉化区中医院周边、春晖零星危旧房屋改造(征收)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见征收项目现场公告。

标签: 征收;房屋;国有土地;宁波市;春晖;补偿;奉化区;中医院;危旧房... 责任编辑: 吴盈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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