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北法院执行局局长在给被执行人做调解工作。(凌宇磊摄)
众所周知,为促使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助力破解执行难题,2014年我市发布《关于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实施办法》,正式开始推行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即俗称的“黑名单”制度。
上了“黑名单”之后,主要有三种情形:有人迫于压力,即刻还了钱,这也是设置“黑名单”的初衷所在;有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等来的不仅是高消费行为受限,还可能是“牢狱之灾”;但也有一部分人,态度积极、履行意愿强烈,但确实暂无能力履行到位。江北法院的探索举措,正是基于第三种情形。
“黑名单”初显威力
6月26日下午,余姚法院执行局陈法官接到了申请执行人诸某的电话,告知消失已久的被执行人孙某主动与自己联系,并在当天中午将全部执行款3.3万元汇入诸某的银行账户。
诸某与孙某素有彩钢买卖业务关系,2013年因孙某在收货之后一直拖欠总计3.3万元的货款未付,诸某向余姚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判决孙某支付诸某货款3.3万元。今年年初,诸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官多方查找未果,于5月21日将孙某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不久前,远在新疆的孙某接到家人电话,称其父亲病重。听到这个消息,孙某赶紧订购机票准备回宁波,不料被告知无法购买。原来,因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孙某被限制购买机票等高消费行为。
孙某这才意识到逃避并不是办法,及时履行法律义务才能获得自由。于是,孙某立即与诸某取得了联系,当天就将3.3万元欠款汇入诸某账户。案件得到了圆满解决,法官也及时将孙某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上撤下。
因被纳入“黑名单”行为受限而主动履行义务的案例,在甬上法院举不胜举。
欠债不还、以各种方法抵抗法院执行的现象由来已久,究其原因,除了当事人法制意识淡薄,还与长期来有效执行手段缺乏、失信成本较低有关。2014年,我市正式开始实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所有被录入“黑名单”的,除接受公众查询外,还向政府部门、金融机构和金融监管机构、行业协会等通报,失信“老赖”因此在涉及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受到严格限制。
2016年底,信用宁波信息平台上线,我市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数据全部同步导入该信息平台。随后,联合惩戒措施清单出台,对联合惩戒对象、措施类别、具体措施、实施环节、实施层级等方面进行明确和规范,列出了覆盖全市40个单位134项的惩戒措施清单。
除了将失信者纳入“黑名单”外,我市两级法院还通过网络、微博、报纸、电视、广场LED屏等方式,全方位、立体式对抗拒执行的“老赖”予以曝光。
据市中级人民法院统计,自2014年我市开始实施“黑名单”制度以来,截至目前,全市法院一共将58215名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其中包括自然人51022人,法人7193人。
强大的司法威慑力之下,“老赖”无处遁形,不少长期逃债在外的“老赖”不得不选择主动还债,助推了执行难题的破解。据统计,2017年,宁波两级法院新收执行案件81921件,同比上升28.01%;结案74826件,同比上升23%;执行标的到位率59.62%,同比上升18.70%;实际执行率70.26%,同比上升21.87%。
信用修复激励的探索
制度提高了不守信者的成本,激发了人们的自觉守信行为。但是其“一处失信、处处受制”的硬杠杠,在司法实践中难免带来一些困惑。
2016年初,作为宁波市重点工程“姚江一号”的负责单位,宁深汇公司内部股东产生矛盾纠纷,公司逐步陷入债务深渊,“姚江一号”项目也因资金不足而停工,进而导致施工方浙江省二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将其诉至江北法院。经江北法院审理,判决宁深汇公司支付二建公司工程款及逾期利息超过2000万元。2016年6月,二建公司向江北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法院查封了被执行人宁深汇公司名下涉案工程的土地,并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宁深汇公司虽然当时没有履行能力,但积极配合法院工作,履行意愿强烈。只是因被列入“黑名单”,既无法融资,也无法复工,其履行能力明显被削弱。
甬上司法实践中,这样态度积极、履行意愿强烈,但确实暂无能力履行到位的现象,并非个例。
“在五花八门的执行案件中,我们发现存在这样的个案。对被执行人采取公布失信名单后,被执行人当时没有履行能力,但积极配合法院工作,也愿意履行义务,却碍于被列入失信名单,使其社会活动能力受限,社会评价降低,在工作、贷款、投资等方面难以施展手脚。”江北法院相关负责人介绍,此种现象实际上是削弱了其履行的能力,也打击了被执行人配合法院执行的积极性和意愿,在这样的个案中,信用惩戒的社会效果并不理想。
为缓解这种冲突,江北法院探索实施《失信被执行人信用修复激励评分制度》,即在被执行人的申请下,由法院对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和各项配合执行的行为进行审查评分,综合评分达到一定分数的,可经法院同意,暂停对其实施信用惩戒,将其从失信名单上屏蔽。
规定还明确,对已经获得信用修复激励的被执行人实行滚动考核,每3个月进行一次,若发现其不符合条件或记分不达标,将立即取消信用修复激励,重新录入“黑名单”。
“我们的目的,就是在追求法律效果的基础上,能够兼顾社会效果,弥补社会信用修复制度的缺失。希望通过信用修复和激励,给履行确有困难又履行意愿强烈的被执行人一次正面评价的机会,鼓励其积极提高自己的履行能力,配合法院执行并尽快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江北法院相关负责人说。
制度仍需不断完善
江北法院信用修复激励制度的探索,到底成效如何?
前不久,焦急的叶某来到法院,表示广东有一单业务需要其亲自处理,且时间紧急,需要乘飞机前往。但其因失信被限制高消费,不能乘飞机,一时间陷入困境。于是叶某向法院提出了信用修复的申请。法院立即组成合议庭,综合考虑其履行能力和配合执行的行为,依照《失信被执行人信用修复激励审查评分办法》,他的综合评分达到96分,符合信用修复的条件。于是,江北法院暂停对叶某实施信用惩戒,将其从失信名单上屏蔽。最终叶某及时赶到广东,成功拿下订单,并在返回宁波的一个星期内将获得的首付款30万元支付给本案的申请人殷某,余款40多万元也按照还款计划全部履行完毕,本案最终圆满得到执行。
据统计,试运行以来,江北法院有16名失信被执行人通过该制度从“黑名单”中屏蔽,6件执行标的额上百万元的案件纠纷得到顺利执结。
“‘信用修复激励制度’的出台,毋庸置疑是一个有益的尝试。根据被执行人配合的程度,既可以作为一种惩治手段,也可以作为一种执行手段,是很好的探索。”市中级法院相关负责人说,此项制度坚持了司法处置和企业帮扶相统一,对于有发展前景的企业,尽最大努力维持其“造血能力”,鼓励其积极提高履行能力,既给涉诉企业重新焕发生机的机会,也有力助推了执行难题的破解。
宁波大学法学院冯一文博士认为:“司法的公信力,不仅可以通过刚性的手段得以实现,也可以通过柔性的举措来加以推动。信用修复激励制度就是‘黑名单’刚性制度下的柔性补充举措,它好比是‘放水养鱼’,对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来说,很大程度上是一种共赢。”
当然,业内人士也有不同的看法:如果被执行人修复信用后还是没法按照计划履行义务,再重新录入“黑名单”,反反复复,会不会影响司法公信力?
更多的业内人士则希望这项制度能坚持下来,不断完善,真正探索出一个具有可操作性和可复制性的模板,切实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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