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宁波网8月31日讯(通讯员陈文铮 记者 朱琳 实习生 陈晓南)“传统的民间借贷,主要发生于亲友和熟人之间,借款用途也多用于购房、装修、嫁娶等短期生活消费,但现在不一样了,一些专门‘吃利息差’的群体不断增多……”昨天下午,余姚法院举行了一场涉民间借贷审判新闻发布会,相关负责人介绍了以上内容。
记者了解到,这场发布会主要对2013-2017年期间,余姚法院审理的民间借贷案的情况作了梳理,其中有不少案例,可给我们提供不少建议。
明明只出借了7万元
为何合同上是10万元?
先看一起颇具“陷阱”的借贷案。
2017年2月,夏某向余姚法院起诉,要求黄某归还借款10万元,夏某提供的合同中,有一条约定引起了法官的注意,合同上注明,夏某将从借款本金中扣除黄某应当支付给一家信息咨询公司的综合服务费3万元。
当年借款后,黄某按照约定,每月支付利息,付了3个月总计1万元,剩余的款项没有再支付,夏某就起诉了。
庭审现场,黄某对借款本金提出了质疑:“我只拿到了7万元。”的确,银行转账记录证实了黄某的说法。
经查证后,法院发现这家信息咨询公司是夏某投资、控股的,且夏某也无法证明,公司实际履行了相应的咨询等服务,所以最终认定,预扣的3万元不应纳入本金范围,另外原告要求被告每期支付的所谓分期服务费,也应视为利息。
于是,法院判决认定借款本金以7万元为准,扣除已归还本金1万元,被告黄某只需归还本金6万元,以此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违约金、罚息等)。
老公借了50万
老婆要不要一起还?
除了借款利率呈现高息化、隐蔽化外,法官们发现,有些原告故意不提供被告准确的联系方式、地址等信息,一度导致案件送达难,而被告缺席审理,就没法通过抗辩,维护自己的权益。
2017年,施某向法院起诉,说周某曾向自己借款50万元,归还20万元后,就没有继续还款,要求周某、俞某夫妇共同归还借款30万元。
不过,法院根据施某提供的信息,并未能与两名被告取得联系,诉讼材料也没能准确送达。
事后,被告俞某却联系上法院,她是余姚市某银行工作人员,说丈夫周某因欠下不少外债,下落不明,自己一直在正常上班。原来,施某在起诉状中虽然注明了俞某正确的家庭住所,但联系方式却是错误的。
根据俞某向法庭提交的证据及抗辩,认为50万元借款数额较大,超出家庭合理开支范畴,而且俞某具有稳定客观的收入、没有举债必要。作为经常性出借款项给他人的施某,既没有让俞某在借款上签字,也未向俞某求证或告知,没有尽到审慎义务。
最终,法院认定涉案借款为周某的个人债务,判决周某归还借款。
原被告“唱双簧”
编造虚假借贷获刑
在众多民间借贷案中,虚假诉讼、非法集资也时有发生,涉及刑事犯罪。
记者了解到,余姚的王某夫妇,因涉及多起借贷案件被法院强制执行,名下的养老金账户也被法院冻结。
为了挽回“损失”,王某夫妇竟然想到伪造借款,向法院起诉,从而参与分配财产。
他们找来雷某,三人合谋伪造了6张借条总计288万元,由雷某将王某夫妇起诉至法院,要求偿还虚假借款及利息。
2017年3月,涉王某夫妇执行案件的申请人了解到了情况后,向公安机关报案,这才揭穿了他们的骗局。最终,三人因犯虚假诉讼罪,分别获刑,并处罚金。
【提醒】作为出借人和借款人,分别要注意什么?
记者采访得知,余姚法院受理的民间借贷案件,已从2013年的1666件,逐年上升至2017年的3609件,而且,同一人在多个案件中作为原告起诉的案例越发得多,可见专门“吃利息差”的群体不断增加。
法官建议,作为出借人,一方面要规范借条书写内容,比如要求夫妻双方共同承担还款的,借据需双方签字;另一方面要完善、保存借款凭证,也切忌为了个人利益,从事虚假诉讼等违法犯罪活动。
而作为借款人,钱款出入必须留凭证,还款时,应让出借人出具收条或将借条原件收回。同时不要触碰高利贷,职业放贷人和高利贷公司参与的民间借贷案件,不仅操作手法隐蔽,还可能有黑恶势力参与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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