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客租了一间店面房开店,不料遇到了拆迁,房东该不该补偿租客?昨日,象山县人民法院法官告诉记者,遇到此类问题,只能以双方租赁协议为准。
租房开店遇拆迁
向房东索要补偿费
2016年初,象山李女士租用了郭青(化名)名下的店面开了一家零售店。
在承租期间,因当地政府区块改造,相关部门将该店面列入征收范围,并与所有权人郭青签订了《非住宅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协议》,对搬迁安置以及停业停产损失进行了补偿。双方还约定,如在规定期限内腾空房屋,可获得9万元的搬迁奖励费。
得知房东因拆迁获得补偿,租客李女士向房东表示拒绝搬迁,并以“尚在承租期内”为由,向郭青索要政府发放的停业停产损失补偿款。
由于李女士拒绝腾房,房东郭青为该房屋办理了自来水表停水拆表和停电拆表销户手续予以回应。然而,李女士依旧拒绝搬迁,无奈之下,郭青诉至法院要求李女士腾退房屋。
法官说法:
应以双方租赁协议为准
法院经审理认为,郭青系《非住宅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协议》的当事人,作为承租人的被告李女士因租用房屋被征收后主张相关权利的,不应以房屋征收部门与原告郭青签订的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作为依据,相关争议应以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约定作为解决依据。双方的租赁协议约定政府行为、自然灾害等非因郭青行为终止租赁的,房东可以不予以补偿。
象山法院一审判决支持房东郭青的诉讼请求。租客李女士不服上诉后,市中院于近日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市民在签订各类协议合同时,一定要细致阅读并且详细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只要协议出于自愿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以及公序良俗,该协议约定应属有效。
看浙江新闻,关注浙江在线微信
凡注有"浙江在线"或电头为"浙江在线"的稿件,均为浙江在线独家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或镜像;授权转载必须注明来源为"浙江在线",并保留"浙江在线"的电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