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将进口的巴西粉铁矿通过“山东华章”轮运回国,GEM SHIPPING LTD作为该船船长的代理,签发了两份康金94版租约提单。后在卸货时发现货物短量,某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支付赔偿金后,向“山东华章”轮的登记所有人及管理人提起代位求偿诉讼。法院审理认为,“山东华章”轮系光租经营,保险公司主张的实际承运人证据与理由不充分,驳回诉请。
日前,宁波海事法院与市金融办首次公开通报我市海上保险纠纷审判情况白皮书。《白皮书》显示,近年来,宁波海事法院受理海上保险合同纠纷案件687件,审理结案650余件,调解撤诉占44.41%,较好地维护了我市航运企业和海上航运保险业的健康发展。
海上保险合同纠纷最具代表性的有海上保险合同保费纠纷、保险金赔付和保险人代位求偿纠纷三种。从此次发布的信息来看,近年来,像“山东华章”轮这样由保险人发起的代位求偿纠纷数量增加,约占所有海上保险纠纷的40%。这类纠纷审理难度较大,近五成案件需判决结案,判决案件中又有三成因上诉进入二审。
保险代位求偿指保险人在理赔后取代保险人的法律地位,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向违约方或事故责任方索赔,主要表现为保险公司有没有取得代位求偿资格、被告在基础法律关系中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损失金额界定是否合理。
保险代位求偿纠纷主要由三个方面的原因引起,责任方未参与保险理赔,或保险人理赔时的定损依据不够充分;保险人欠缺有关海事海商法律专业知识,不该理赔的先办理了理赔;受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等特别程序影响,保险人必须与货主一起依法进行债权登记和确权诉讼。
为了防止海上保险代位求偿纠纷的发生,宁波海事法院相关工作人员指出,保险人在订约时要向投保人就合同条款进行充分解释说明,尤其对除外责任、承保范围等条款要以影音资料等“看得见”的形式加以固定。被保险人在订约时要切实履行告知义务,故意不告知要承担一定法律风险;要严格遵守船舶适航保证、航区保证、不绕航保证等明示保证条款。订立合同时,要重视合同相对方的识别,在保险合同中将“与谁订立海上保险合同”明确记载。此外,合同双方应积极参与公估、定损和理赔活动,这既有利于防止损失扩大,又有利于双方对损失原因、数额和责任达成共识。(张正伟王舜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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