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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年4月起 宁波未登记电动自行车禁上路
2018年11月28日 08:27:33 来源: 现代金报   记者 马佳丽

  宁波街头骑着电动自行车出行的市民 记者 张培坚 摄

  电动自行车因其方便快捷、环保低碳,成了普通百姓出行和商业活动的重要交通工具,但其存在安全隐患和难以规范管理等突出问题。

  昨天,浙江省政府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就国家电动自行车新标准及过渡期内有关工作安排做出说明。据悉,未经注册登记或备案登记的电动自行车禁止上路行驶;对消费者已经购买或正在使用的超标电动自行车,实行三年使用过渡期。

  新规下无牌车如认定为机动车或扣分

  2019年4月15日起公安交管部门将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新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等规定,对上道路行驶且已按规定进行注册登记或备案登记的电动自行车,按非机动车进行管理。

  特别要说的是,新规严禁无牌无证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对查获的无牌无证电动自行车依法扣留并进行属性鉴定,经鉴定符合机动车技术标准的,对驾驶人按照驾驶机动车进行认定处罚。也就是说,当车辆被鉴定为机动车时,如果电动车驾驶者没有摩托车驾照,会被认定属于无证驾驶,将面临罚款和拘留。如果持有汽车驾照,则是准驾不符,会被记12分。

  当然,规定会贴合老百姓生活实际,并不会“一刀切”,对快递,外卖用车,残疾人电动车,共享电动自行车及废旧电动自行车回收等方面的问题,浙江将进一步深入研究。

  过渡期消费者买到不合规车可退货

  浙江是全国电动自行车的重要生产基地和消费大省。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全省电动自行车保有量超过2000万辆,生产企业约150家,2017年产量达850万辆,约占全国的四分之一。

  首先,过渡期内严禁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其次,过渡期内允许在浙江省生产、销售符合旧国标且列入浙江省经信厅电动自行车《公告》目录的产品。第三,鼓励生产企业按照新国标组织生产、销售企业销售符合新国标的产品、消费者购买符合新国标的产品。

  如果购买到的电动自行车不符合标准,消费者有权退货或者更换。

  超标电动车有三年过渡期

  从11月1日起,浙江开始实施电动自行车过渡期管理办法。很多市民都担心自己的车很快将不能上路。据记者了解到,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于今年5月15日颁布,到明年4月15日正式实施,这段时间为新国标过渡期。

  浙江省公安厅交管局政委何卸洪介绍,根据过渡期政策,凡已经购买或正在使用的电动自行车,符合新国家标准,且列入省经信部门产品公告的,携带有效身份证件、车辆合格证书、车辆来历凭证等材料,现在起可以随时去公安交管部门办理注册登记,经过注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不受使用期限限制。

  “既不符合旧国标,也不符合新国标,或没有列入省经信部门公告目录的,可以在11月1日到明年3月31日期间,携带有效身份证件、车辆合格证书、车辆来历凭证等材料,去公安派出所或者交管部门办理备案登记(登记办理部门及网点具体由当地公安局确定并发布)。”何卸洪说,通过备案登记的,实行三年过渡期管理,使用期限至2021年12月31日。

  值得一提的是,公安机关办理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或者备案登记,不收取任何费用。

  宁波发布电动自行车新国标过渡期规定

  明年4月起,未登记禁止上路

  本报讯(通讯员周瑾记者朱琳)昨天,宁波市交通警察局向本报通报,近日,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联合发布通告,就电动自行车新国标实施前过渡期内(2019年4月15日前)的相关工作进行了规定。

  记者看到,在2019年4月15日前,符合GB17761-1999版标准(以下简称“旧国标”)且列入《浙江省电动自行车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的电动自行车产品,允许在本市生产、销售和登记。

  消费者已购买未列入《公告》的电动自行车(含其他两轮电动车)但未申领防盗备案登记的,应于2018年12月10日至2019年3月31日,凭有效身份证件、车辆合法来源凭证和车辆合格证,向所在地的公安交警部门设立的备案登记点申请备案登记,核发临时过渡号牌,已经申领防盗备案登记标识的,视作已经备案登记。使用期限至2021年12月31日止。

  而从2019年4月1日起,禁止未经注册登记或备案登记的电动自行车(含其他两轮电动车)上道路行驶。

  

标签: 电动自行车;登记;机动车;新规;宁波 责任编辑: 汪江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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