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勇杰 绘
为了防止拆迁补偿款被法院划扣,王方材(化名)让其女儿出面收取拆迁补偿款。最终,他被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这是王方材人生中因为一场交通肇事第二次被判刑。王方材为什么被“一事二罚”呢?事情还得从9年前说起。
事件始末
为交通事故蹲了一年班房
他觉得无需再交补偿款
2009年2月,王方材驾驶拖拉机外出干活,途经一个村口时,与一辆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对方(陈某)经抢救后不治身亡。
2009年6月,王方材因犯交通肇事罪被象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判决赔偿被害人家属人民币25万元。后被害人家属向象山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由于王方材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程序暂时终止。
一年后,王方材刑满释放,出狱后的王方材想着“自己已经蹲了一年的班房,凭什么还要再支付赔偿款”,对被害人家属一再搪塞,一拖就拖到了2016年。
2016年,王方材所在的村子要进行拆迁,被害人家属得到消息后立即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王方材因拆迁可获得补偿款人民币70余万元,可其为了逃避执行,竟让女儿办理相关手续,并由其女儿出面提供账户收取补偿款。之后,王方材女儿的账户收到预付的补偿款近30万元,但王方材并未将上述款项用于赔偿被害人家属。
象山法院恢复执行后,依法裁定冻结、扣划王方材名下可领取的拆迁款人民币25万元。由于王方材拒不配合腾房,相关单位无法进行审批出款,也导致法院无法扣划款项。
法官说法
两次判刑,案由相同行为不同
追究拒执罪后,民事部分仍要继续执行
象山法院认为,王方材的行为涉嫌犯罪,遂将该案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检察机关以王方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方材得到房屋拆迁款后,将上述财物隐匿、转移至他人名下,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考虑到案发后,王方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按照协议约定支付全部款项,象山法院对王方材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本案中,王方材因交通肇事罪受到刑事惩戒,同时也需要依据侵权责任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王方材刑满释放后,一直认为自己已经为当初的行为付出了丧失人身自由的代价,事情就此了结,无需再履行赔偿义务。但实际上,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是不能相互替代的。
承办法官说:“我们常说的‘一事不二罚’是指对同一个违法或犯罪行为,法律只能进行一次评价。但本案中,虽然王方材两次判刑都是由同一场交通肇事引起的,但是所依据的行为是不同的。王方材被判处交通肇事罪是因为其危害公共安全,剥夺被害人陈某生命权的行为;而王方材被判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因为王方材对生效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严重损害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的行为。”
法官最后强调,在追究了拒执罪之后,民事部分依然要继续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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