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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一对夫妻离婚 房子只登记了一个人名字 一起还贷该咋分
2019年03月01日 08:32:04 来源: 中国宁波网 记者 吴震宁 通讯员 路余 宫柏 陆超群

  转眼10年,慈溪一对80后夫妻的婚姻走到了尽头。两人本想好聚好散,却因为婚前一方买的房,婚后共同还贷,这套房该如何分割问题,最终闹上了法院。近日,慈溪法院审结了这起案件,给大家算了个明白。

  房子只登记了一个人名字

  2007年,30来岁的小方(女)和小胡(男)步入婚姻殿堂。婚前,小方支付了12.28万元的首付款,并向银行贷款18万元,买下了慈溪某小区的一处房产,作为两人的爱巢。婚后第二年,两人的孩子降生。

  可惜,新婚的甜蜜逐渐被岁月消磨,两人因日常生活琐事不断起摩擦,最终在10年后决定结束这段婚姻。2017年,小方向慈溪法院诉请离婚。小胡同意离婚,也同意孩子由女方抚养,但他要求房子归自己所有,愿意找补女方3万元。对此,小方坚决反对。在她看来,房子的首付款是她婚前用个人财产支付,婚后尚有部分贷款也是用她的工资归还,而且房屋产权证上自始至终只登记了她一个人的名字,所以根本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经法庭调查,小方当时向银行贷款18万元,还贷期从2006年12月15日至2015年4月29日。打离婚官司时,该贷款已全部还清,还贷本息共计225419元。其中,203360.55元为小方与小胡登记结婚后共同偿还的。

  一致同意按市场价合理分割

  在审理过程中,小方和小胡一致同意该房产按58万元进行分割。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基本的意向达成一致了,剩下的就是计算小胡需要补偿给小方多少钱。综合购买时总房价、首付款及按揭贷款情况、双方对现在房屋价格的一致意见、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偿还贷款本息总额等因素,法院最终判决该房产归小胡所有,但小胡需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向小方支付房产分割补偿款410640元,小方则应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配合小胡办理房产过户手续。

  法官给出分割公式

  婚前一方出资支付首付款按揭贷款购置,并登记在自己名下,婚后由夫妻双方共同还贷,在生活中这样购置婚房的情况并不少见。离婚时如何分割这样的房产呢?法官教你几个重要计算公式,遇到类似困扰的夫妻不妨心平气和地算笔账。

  第一步,确认几个数值。a=首付款金额,b=按揭贷款金额,c=贷款利息,d=离婚时房产价值(可由双方协商确认,或由专业机构评估定价),e=夫妻共同还贷本息金额(可在贷款银行中查询记录)。

  第二步,计算夫妻共同还贷部分占房价款的比例y,计算公式为y=e÷(a+b+c)。

  第三步,计算找补金额z。若房屋归支付首付款一方所有,则z=d×y÷2;若房屋归非支付首付款一方所有,则z=d-d×y÷2。

  本案具体计算结果

  a=首付款金额=122800元

  b=按揭贷款金额=180000元

  c=贷款利息=45419元

  d=离婚时房产价值=580000元

  e=夫妻共同还贷本息金额=203360.55元

  y=e÷(a+b+c)=203360.55÷(122800+180000+45419)=58.4%

  若房产归小方所有,则小方找补小胡的金额为:

  z=d×y÷2=580000×58.4%÷2=169360元

  若房产归小胡所有,则小胡找补小方的金额为:

  z=d-d×y÷2=580000-580000×58.4%÷2=410640元

标签: 离婚;慈溪法院;付款;按揭贷款 责任编辑: 汪江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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