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他人商业秘密,轻则处以罚款,情节严重者可被判刑。宁海县俞某和一家公司(以下称乙公司)就因为侵犯他人商业秘密,于近日被当地市场监管局分别处10万元的罚单。据悉,该案件是修订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实施以来宁海查处的首批侵犯商业秘密案件。
案件当事人俞某是宁海一家研发、制造、经营汽车塑料模具的专业公司(下称甲机械公司)老员工,从2008年至2018年,其在公司先后担任设计师、销售主管、分公司总经理等职务。2008年入职后,俞某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和《商业秘密和竞业限制补充协议书》,公司后续又出台《信息资产管理办法》,规范公司信息资产的分类分级管理,并对公司内网服务器进行保密管控,为俞某配发电脑,设定权限,设置用户名、密码,以此保护公司商业秘密。
但俞某在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不间断从内网服务器上下载包含公司技术、市场两方面的文件资料。
2017年底,俞某在甲机械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与另外4名股东出资100万元,成立了乙公司,从事模具制造、加工经营活动,俞某为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2018年3月,俞某从甲机械公司离职办理商业秘密移交前,擅自将偷偷下载的商业秘密文件资料进行拷贝,并于离职后,将文件资料带入乙公司,参与经营活动。2019年3月,俞某利用非法获取的商业秘密资料中的客户名单,以乙公司的名义与客户达成1笔合同。
今年4月,宁海县市场监管接甲机械公司举报,东窗事发。
“商业秘密是企业市场竞争力的核心所在,是企业的‘心脏’。企业要高度重视防范到位,员工应自觉履责不触碰法律‘高压线’。”市场监管部门相关人士介绍说,修订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于2018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其中对侵犯商业秘密违法行为处罚力度大增,体现了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公平竞争的决心。该法规定,对侵犯商业秘密的违法行为,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罚款。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可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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