足球是不少人喜欢的一项运动,家住镇海的谢先生更是痴迷了20年。不料,在踢球过程中一个看似“平常”的动作,却导致他12根肋骨骨折。到底谁该为谢先生的受伤负责?日前,镇海法院审结了此案。
去年5月的一天,谢先生到镇海某体育公园收费足球场地踢5人制足球。谢先生在球场上来回奔跑,由于奔跑速度较快,中途减速时他用手吊挂在球门框上,“悬挂”了起来,由于球门并未固定,根本无法承受一个成年男人的体重和速度惯性的冲击力,只听谢先生惨叫一声,重重摔在了地上,球门压到了他的胸腹部。
同伴立即将谢先生送到了医院,谢先生被诊断为多发性肋骨骨折(共12根)和肺气肿,共住院11天。经鉴定,谢先生的伤残等级为九级。
谢先生认为,由于经营管理足球场地的某体育文化公司未将足球门框立柱固定,导致自己受伤。而该公司则认为,球门框上有不得攀爬的警示语,公司方已经尽到了提示义务,且谢先生应该知道用手吊挂在球门框上会造成球门倾倒的后果,故受伤的后果是谢先生自身造成的。
双方多次协商,均未达成一致意见。于是,谢先生将该公司诉至镇海法院,请求判令该公司赔偿其残疾赔偿金、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计30万余元的80%,即20万余元。
法院查明,涉案足球门当时是自然放置在场地上,并未固定,且足球门的侧边门框上标有“后压板与场地必须固定”“严禁攀爬”的警示标识。
法院经审理认为,谢先生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经常参加足球运动,应当知道悬挂球门框的行为并非足球运动的常规动作,也应当知道悬挂门框可能导致球门倾倒造成人身伤害的后果。某文化体育公司作为涉案足球场地的经营管理人,应当知道足球是一项对抗激烈的运动,有一定的风险性,应更加审慎地预防、消除足球场地、设备自身存在的风险,其明知球门框应固定而未固定,没有尽到危险消除的义务。
最终,法院酌情认定谢先生承担60%的责任,某文化体育公司承担40%的责任,即某体育文化公司赔偿谢先生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合计10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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