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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解读
2019年08月29日 08:12:31 来源: 中国宁波网  

  2019年7月29日市人民政府第6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决定》,2019年8月19日市人民政府令第248号发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一、修改的必要性

  《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15年3月18日市人民政府令第219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根据2018年12月13日市人民政府令第244号《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办法》施行,为规范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依法征收、补偿得到了较好落实,但也存在着开发区征收计划与其所在属地政府征收计划脱节的问题,以及机构改革后部门职责需要进一步明确。因此,为了顺应机构改革,落实房屋征收属地管理原则,进一步理顺大榭开发区、国家高新区、东钱湖管委会(以下统称开发区管委会)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管理体制,有必要根据《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关于“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设区的市与市辖区人民政府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职责分工,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规定,对《办法》个别条款予以修改。

  二、修改的主要内容

  (一)将《办法》第三条第二款:“市人民政府可以委托大榭开发区、宁波国家高新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负责本区范围内建设活动涉及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修改为:“有关区人民政府应当委托大榭开发区、宁波国家高新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负责其管理范围内建设活动涉及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这样修改,有利于将开发区管委会拟定的年度房屋征收计划有序纳入所在地的区政府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管理,统一提交区人代会审议,增强房屋征收计划的合法性、权威性和计划执行的严肃性。

  (二)根据机构改革的实际,对《办法》涉及的有关部门名称按照机构改革后的名称作相应的修改,避免职责不清、职权交叉。主要涉及原土地、城乡规划部门,整合调整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房和建设部门,更名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三)鉴于开发区管委会每年度实施的房屋征收任务较重、持续时间较长,目前部分项目正在按2019年度的计划进行中,临时调整管理主体不利于已启动项目的持续推进。因此,本修改决定于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三、订立委托协议理顺管理关系

  为理顺区政府与开发区管委会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的管理关系,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当指导北仑区政府与大榭开发区,镇海区政府与国家高新区管委会,鄞州区政府与国家高新区和东钱湖管委会订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委托协议,就开发区管委会年度房屋征收计划纳入区政府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房屋征收相关文件报送方式、房屋征收专用章刻制和使用管理、房屋征收与补偿中涉及的被复议和应诉主体及法律责任,以及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时使用区政府印章等内容进行约定。委托协议必须于本决定施行前签订完毕。管理体制调整后,市房屋征收办应当继续对开发区管委会房屋征收办公室的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标签: 房屋;征收;国有土地;补偿;修改 责任编辑: 汪江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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