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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国理政新实践·浙江篇】明确职责 终身追责 绍兴给干部套上环保“紧箍”
2017年02月13日 04:17:52 来源: 浙江在线 记者 周楷华 见习记者 金燕翔 通讯员 沈慧惠

  浙江在线2月13日讯 (浙江在线记者 周楷华 见习记者 金燕翔 通讯员 沈慧惠) 日前,《绍兴市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办法》出台。绍兴市有关负责人表示,在生态环境损害方面如何向党政领导问责一直是一大难题,《实施办法》的出台标志着绍兴勇啃这块“硬骨头”。

  据了解,追责对象囊括了五类党政领导干部。除了县(市、区)党委和政府、市直开发区管委会主要领导成员和有关领导成员外,还将乡镇(街道)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和由党委和政府任命的企事业单位有关领导成员纳入其中。

  《实施办法》针对不同类型的党政领导干部,共列举了51种将被追责的情形。比如,追究县(市、区)党委和政府、市直开发区管委会主要领导成员责任的情形就有18种,除了省里出台的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中提到的12种情形,还结合绍兴实际,增加了“‘五水共治’‘四边三化’‘三改一拆’等考核连续两年不合格”“未完成国家、省、市下达的‘五水共治’、节能减排、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目标任务”“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创建工作推进不力”等内容。

  作为《实施办法》的附件,《绍兴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同时配套出台,对县(市、区)党委、政府,乡镇(街道)党委、政府以及45个市级职能部门(单位)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予以明确、细化,防止责任滑落或转嫁,确保权责一致。《实施办法》还明确了责任追究程序,规定责任追究由绍兴市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联席会议统一组织实施,并明确了各主要会商部门的职责,确保追责能快速有效地执行。

  值得注意的是,《实施办法》中还明确了终身追责和容错免责机制。

  近年来,绍兴市在生态环境保护上做了诸多尝试。比如为全面追究污染者的环境责任,绍兴市积极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改革试点工作,至今已追缴21家环境污染损害责任单位污染损害赔偿金600余万元,实施污染修复32起。去年绍兴刚获得地方立法权,就将目光瞄准了治气和治水,出台了《绍兴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和《绍兴市水资源保护条例》两部地方法规。绍兴还积极完善基础网络建设,环保部门已经在全市范围内建立了一个涉及水、气、土的全方位环境监测网络体系,所有监测数据全部公开,并纳入基层党委、政府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


标签: 绍兴;干部;追责 责任编辑: 冯一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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