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发现了“商机”,绍兴一女子一趟泰国游后,回国做起了“进口眼药水”生意。短短5个月,共销千余瓶,销售额上万元。然而,她卖的眼药水没有药品批准文号、进口药品注册证书及医药产品注册证号,经绍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的药品应按假药论处。
陈某家住柯桥,2008年开始就在网上开了家淘宝店,做起布匹销售生意。2015年五六月份,陈某去泰国旅游。在旅游途中,陈某经过泰国一个名叫净土村的地方,当地有个“老师”向陈某介绍了一种泰国眼药水。由于两人语言不通,陈某经人介绍认识了一名泰国当地的华人男子周某。沟通后,陈某觉得这款眼药水不错,于是有了进一批回国销售的打算。
“我就买了一批,大概是100瓶,回来之后,就在自己的淘宝网店上卖。”陈某交代,由于一开始网店从事的是布匹销售生意,为了卖这款“进口眼药水”,陈某还特地将店铺名称“某某布业”改成了“某某养生堂”,并在搜索中加入了白内障、眼花、酵素、滴眼液等关键词。
慢慢地,一些对眼疾治疗有需求的客户,通过淘宝网搜索到了陈某售卖的这款“进口眼药水”。有了需求,陈某先后通过周某进货,每次都是100瓶,并且陈某将该款进价6元左右的眼药水标注了原价19.8元一瓶,随后再打折售卖。
经查,从2015年6月至2016年11月之间,陈某共销售这款眼药水1600余瓶,销售金额1万余元。
然而,陈某并无药品经营许可证。2016年7月,经消费者举报,绍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认定陈某网上所销售的这款“进口眼药水”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第三款第(二)项的规定,属于必须批准而未批准生产、进口,应按假药论处。
近日,柯桥区法院开庭审理这起销售假药案,被告人陈某因犯销售假药罪,一审被判处拘役5个月,缓刑10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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