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绍兴市检察院、绍兴市上虞区检察院联合办理的陈某某等6人非法捕捞民事公益诉讼案调解协议在人民法院公告网进行公告,检察机关的诉请全部得到实现,陈某某等6人共同赔偿天然渔业资源损失48000元,并在市级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今年7月,上虞区检察院受理了一起非法捕捞刑事案件。依据该院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刑事、公益诉讼双向联动协作办理的原则,公益诉讼部门对该起案件及时跟进。
通过案件审查,公益诉讼部门检察官发现陈某某等6名当事人在今年的5月至6月期间,在嘉绍大桥附近流域非法捕捞的300余斤鱼,除了在嘉绍大桥以西这一禁渔期通告上标明的区域非法捕获外,还在东侧这一非禁渔区内以电触方式捕得,但两区域捕获数量难以区分。
针对这一问题,该院刑事、公益诉讼的检察官召开检察官联席会议,围绕是否应将不属于非法捕捞刑事构罪部分的捕捞事实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进行讨论。检察官们一致认为刑事不予认定的这部分行政违法事实,虽未达到刑事惩处程度,但已对公益造成损害,应同刑事认定部分一起受公益诉讼管辖。
那如何计算对渔业资源造成的直接损失,生态损害修复费用要以何者为依据提出,成为办案中的又一大难点。“为解决这一难题,确保对当事人提出的诉求合理合法,我们特地聘请具有渔业环境安全、水生动物防治鉴定资质的专家对案涉渔业资源损失以及所需的生态损害修复费进行中立性评估。”承办检察官介绍道。据了解,最终经评估,6名当事人造成天然渔业资源损失48000元。
今年10月底,根据评估结果,上虞区检察院将该案线索移交绍兴市检察院,两院组成联合办案组对陈某某等6人非法捕捞破坏渔业资源一案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使得当事人为他们的行为付出应有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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