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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失信黑名单”何时能撤销?
2017年01月06日 14:51:15 来源: 中国台州网-台州晚报 记者郑敏 王凯丽

  浙江在线1月6日讯 大家都知道,被法院列入“失信黑名单”后,消费、出行等都会被限制,生活会很不方便。几年前,路桥的潘先生被法院列入黑名单。现在,他反映自己的欠款已经还清了,但黑名单却没有被撤除,这是怎么回事呢?

  钱还清了,为何还在黑名单上

  6年前,潘先生因借贷纠纷被人起诉,被法院列入“失信黑名单”,不仅贷款信用卡办不了,连乘飞机住星级酒店都不行,对他的生活产生了不小影响。

  但最让潘先生郁闷的是,他两年前就还清欠款了,为何黑名单还没撤销呢?

  “经过调解,钱已经付给对方了,也到法院签字了。”潘先生说。

  潘先生的黑名单到底出现了什么问题,记者找到了路桥区人民法院执行局综合科科长陈丰,具体了解撤除黑名单的相关规定。

  陈丰说,法院撤除黑名单依据相关规定,如果一个案件执行完毕了,被执行人,向法院提供履行完毕的证明,或者是申请人到法院出具完毕证明,法院马上会把被执行人的黑名单予以撤除。

  在翻看了相关资料后,陈丰说,在路桥法院,潘先生一共有两个执行案件,其中一个案件已经执行完毕,该案件中,潘先生的黑名单已经撤除。但他还有一个马某某的案件没有执行完毕,所以仍被列为黑名单。

  “潘先生找过我们执行局的经办法官,经办法官告知他,如果要将马某某案件的黑名单也撤除的话,一是他提供付款完毕的证据,或者由马某某本人到法院来签署完毕证明。但是到目前为止,这两项条件都没有,所以潘先生的黑名单目前仍然存在。”陈丰说。

  钱到底还给了谁?

  潘先生说:“钱是向黄某某借的,借钱的时候,借条的借款方没有写名字,只写了我借了多少,马某某这个名字是他们自己写上去的。后来,我未还上钱,以马某某的名义起诉我。”

  在这起借款纠纷中,从借款到起诉再到和解,潘先生从未见过马某某本人。

  “被起诉后,我跟马某某签订和解协议,也是黄某某代为签署的。”潘先生说,这个代理关系,法院也是知道的。

  随后,潘先生拿出了他给黄某某汇款的回执单,最后一次汇款是在2011年9月1日,总金额与还款金额也不吻合,但根据和解协议中签订的,最后一笔款是在2011年8月1日付清,而且规定了若潘先生逾期不还,按原判决执行。

  对此,陈丰说,如果黄某某,真是马某某的代理人,那么潘先生的付款存在着逾期,还有总金额并不全部吻合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马某某是有权利恢复原法律文书的执行。

  这时,潘先生却说,他是将欠款还给了一个名叫黄某某的人。

  案卷显示,代理人不是同一人

  为了确认黄某某跟马某某之间的关系,陈丰找出了这个案件的卷宗。

  “按照当事人潘先生的说法,他一直声称,马某某曾经授权黄某某作为他案件的收款人,但是从案卷来看,里面并没有授权给黄某某的任何资料。卷宗资料显示,马某某一直把他的执行权限授权给浙江利群事务所的朱律师。”陈丰说。

  在案卷中,没有找到任何跟黄某某有关的信息,鉴于这样的情况,陈丰表示,作为执行局,他们必须严格按照判决书来执行。

  至此,事件的关键在于联系到起诉人马某某,但潘先生并没有马某某的联系方式,陈丰在翻看资料后,在强制执行的申请书上,找到了一个联系方式。随即,他拨通了这个手机号码,但对方不是马某某,而是案件代理律师朱美聪的电话。

  朱美聪说,这是两年前代理的案子,当事人的联系方式已经没有了,如果找得到的话会跟陈科长取得联系。

  陈丰表示,潘先生能否撤除黑名单,要看下一步的核实情况。他也提醒广大市民,在一个案件中,一定要向判决的当事人履行义务,不能轻信案外人的说法,最后可能要承担不必要的风险。

标签: 黑名单;执行;法院;案件;起诉;案卷;欠款;相关规定 责任编辑: 金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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