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椒江的陈先生购买了太阳城小区一套二手房,附带转让的还有一张房产公司代交物业管理费的承诺书。因为有这张承诺书,陈先生这6年来确实没有交过物业费,但自从去年小区更换物业公司后,陈先生的“特权”就没有了。为此,他找到民情365记者,希望讨个说法。
一张免交15年物业费的承诺书
陈先生的房子是在2010年5月28日购买的二手房,面积107平方米,购房款61.5万元。
购买房子的时候,原房东同时转让给陈先生一张15年免交物业费的承诺书。
承诺书上写着:“我公司同意代6号楼2204室业主罗**交纳2009-2024年的物业管理费。”承诺书的落款为台州东方太阳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时间为2009年4月2日,并盖有该房产公司的公章。
为什么会有这么一张免交物业费的承诺书,陈先生当时也没有细问,他猜测,可能是原房东买房时,房产公司促销让利吧。
因此,陈先生自购买房子开始,6年时间一直没有交过物业费。直到2016年8月底,原物业公司撤出了,陈先生的“特权”因此也没得享受了。
物业、房产公司:承诺书是否有效,建议走法律程序
陈先生说:“我的房子一年物业费是1900多元,根据承诺书,还有8年时间的优惠。物业公司换了,但公章是东方太阳城房产公司盖上去的,房产公司还是要负责啊!”
为了搞清楚这张承诺书的来龙去脉,记者陪同陈先生来到之前负责太阳城小区物业管理的东方物业。物业工作人员说,这张免交物业费的承诺书是否有效,建议走法律程序,该认多少账,以法院判决为准。
工作人员说:“代收也好、减免也好,从来没有一下子减15年物业费的。代收或减免物业费,有严格的审批流程,应该是减免或代缴通知单,有领导签字再盖公章,而不是一张承诺书,上面也没有签名。”
为什么会有这样一张承诺书,还有没有其他业主也持有?工作人员说,据了解,只有陈先生这一例,所以他们也觉得奇怪。
“2016年8月之前,陈先生一直未付物业费。东方物业公司撤出,新物业公司入驻,打电话通知陈先生交物业费,他拿出这么一张承诺书。我们和陈先生协商过,2016年8月前的物业费,就当房产公司给减免了,但之后的物业费,我们就管不了了。”该工作人员说。
一旁的陈先生听后,说:“当时房产公司搞促销签的承诺书,现在却不承认了,哪有这回事?房产公司应该把物业费折成现金给我,我再交物业费。”
随后,记者电话拨通房产公司相关负责人,对方只说“找法院就好了。”便挂了电话。
律师:房产公司有履行能力应当负责
陈先生的这张承诺书有没有效?浙江法进律师事务所律师梅法进说,陈先生交易二手房后,可以视为原房东债权的一个转让。如果承诺书是和购房买卖合同一起签署的,可以算是购房合同的从属合同。如果房产公司还存在,应当负责。如果房产公司经过重组,要看相应的重组协议,一般情况下要继承责任。
(台州晚报 记者 郑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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