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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躲避债务把房子“卖”给儿子 这个老赖聪明反被聪明误
2017年10月10日 11:47:02 来源: 中国台州网-台州晚报 林慧 许灵敏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但是有些人明明欠了钱,却动起了小聪明。为了逃避偿还债务,债务人居然背着债权人,将唯一的一套商品房“卖”给了自己的儿子。这样一来,债务人名下没有任何财产可供执行,即便债权人赢了官司,也拿不到钱。面对这样的情况,债权人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近日,临海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案件:在发现债务人低价转让商品房后,债权人诉请撤销获得了法院支持。

  债务未还,把房“卖”给了儿子

  被告人许某,临海人,在2011年开始至2015年期间,陆续向椒江的原告李某借款共计人民币50万元,后在原告李某多次催讨下未归还,并下落不明,为此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可是,法院判决生效后,许某却一直不履行判决。去年下半年,李某多方打探得知,许某在法院判决后,便将自己位于无锡市的一套商品房变更登记在自己儿子名下了。李某认为,许某此举意在逃避债务,遂又向临海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许某和其儿子的房屋买卖合同,将房屋恢复登记到许某名下。

  据原告代理律师调查,2016年8月30日,被告与第三人许某益签订一份无锡市存量房买卖合同,被告将其所拥有的房屋,以明显低于市场价,人民币20万元出卖给第三人。“我认为被告作为债务人,在没有清偿对原告债权的情况下,以低价把自己的房子转让给自己的儿子,应当定为逃避债务的行为。”

  当天开庭,许某并未出庭。原告出具了多份证据,包括房屋转移登记记录,当地房屋市场价格等等。根据市场价格,许某20万元转让给儿子的这套房子价值在45万元以上。

  原告代理律师认为,被告许某和第三人许某益是父子关系,上述房屋买卖,发生在被告未清偿原告债务期间,被告许某除上述房屋外,无其他可供清偿债务的财产。

  法院支持债务人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定,许某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除李某外,许某尚有多处负债,其转让涉案房屋这一财产处分行为,必将导致其财产的不当减少,从而对债权人李某的债权利益造成损害。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许某本应履行判决,偿还债务,但在判决后低价将房子“卖”给自己儿子,已经对李某的权利造成了实际侵害。李某的诉求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临海法院法官张鑫介绍,债权人的撤销权,指的是因债务人放弃他的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当然也包括,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的,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并且受让人知道这种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张鑫告诉记者,为防止债务人逃避债务,法律上的债权保全主要有两类。一个就是本案中用到的债权人撤销权。另外还有一个被称为债权人代位权——当债务人自己对外有债权,但是他故意不去催讨的时候,债权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债务人的债务人主张权利这个被称为代位权,这也是一种途径。

标签: 债务人;一套商品房;债权人;法院;债务;临海;财产;原告 责任编辑: 蒋敏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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