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禁作弊”这一概念似乎从学生时代开始,逢考必提。在不少人印象中,考试作弊会被处分,但却怎么也和犯罪挂不上钩。
然而,自2015年11月1日,刑法修正案(九)正式实施以来,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实施作弊的,将入刑定罪,最高可处7年有期徒刑。许是被判罚的案例少,有些人仍抱着侥幸心理进行作弊。
11月6日,温岭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组织考试作弊案。该类型案件亦为台州首例。
连某,温岭人,今年52岁,是一名驾校教练。
站在被告人席上的连某孤身一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看上去,穿着一身黑衣的她显得很冷静,在回答审判长的提问时声音低沉有力。她对各项指控均无异议,并当庭自愿认罪。
去年4月,连某有个学员陈某担心自己文化程度低,没办法通过驾驶证理论科目一的考试,就问连某有没有其他办法。
当时她俩身边另一个学员听说此事,就告诉连某有一个外省的,大概30多岁的男的,就是通过考试作弊通过的。
连某通过努力要到了外号叫“超”的男性的电话号码。电话中,她问“超”理论考试通不过怎么办?“超”说他有办法通过考试,只要连某把学员的考试时间确定下来后,把学员带过去交给他就可以了。
双方还约定了科目一考试的价格为5000元,学员考试通过了再给“超”钱,通不过不要钱。他俩还互加了微信,但并没有见过面。
后来,陈某的考试时间确定下来了,连某就通过微信将陈某的联系方式给了“超”。
在“超”的指导下,陈某使用纽扣式针孔摄像头、无线耳机、无线发送器等无线电设备,以作弊的方式成功通过驾驶证科目一的考试。
顺利通过考试后,陈某给了连某5500元,连某拿了500元的中介费后,将5000元通过微信转给了“超”。
接下来,连某一发不可收拾,不仅介绍自己的学员,还把其他教练的学员介绍给“超”,每次都能收取约500元的好处费,合计获利约3000元左右。
公诉机关指控,连某与人结伙,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其行为应当以组织考试作弊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当天,法庭并没有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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