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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人解决就学等问题拿了38万“好处费” 温州外国语学校原副校长郭申判监2年
2017年01月17日 09:01:31 来源: 温州都市报 首席记者 黄云峰

  浙江在线1月17日讯 利用职务便利,多次为他人子女解决就学问题提供帮助,并收受财物;为掩盖资金来源的非法性,将赃款存入私设的基金账户,部分己用部分公用……

  日前,鹿城区人民法院对温州外国语学校原副校长郭申受贿案作出一审判决:郭申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

  被告人档案

  被告人郭申,男,现年39岁,原系温州外国语学校副校长,兼温州外国语学校娄桥分校校长。因涉嫌受贿,郭申于去年5月4日被传唤到案,次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0日被逮捕。

  据相关资料显示,郭申原为体育教师,2014年曾获年度优秀教育工作者称号。

  具体“受贿清单”

  多次提供入学名额并收受财物

  据查明,2014年8月至2015年9月,郭申在担任温州外国语学校副校长及兼任温州外国语学校娄桥分校校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下属财物,且多次为他人子女解决就学问题提供帮助,并收受财物。

  一审判决书中载明郭申的具体“受贿清单”

  2014年8月

  郭申接受杨某的请托,提供1个入学名额给杨某的朋友邹某,帮助邹某的孩子顺利入读温州外国语学校。同年9月,杨某为表示感谢,送给郭申3张银行存单,共计12万元,郭申收了。

  2014年9月

  郭申接受姜甲的请托,提供1个入学名额给姜甲的朋友何某,帮助何某的孩子顺利入读温州外国语学校。事后,何某为表示感谢,通过姜甲将1块金牌(价值12522元)转送给郭申,郭申收了。

  2014年国庆节期间

  包某为使其在温州外国语学校娄桥分校任教的女儿胡某能得到郭申的关照,将一张存有5万元的银行卡送给郭申,郭申收了。

  2015年6月至8月

  郭申接受潘某的请托,提供2个入学名额给潘某的朋友姜乙、张某,帮助姜乙、张某的孩子顺利入读温州外国语学校。同年9月,姜乙、张某为表示感谢,通过潘某以转账的方式,将20万元汇入由郭申指定的银行账户。

  赃款用在何处?

  私设基金账户,部分己用部分公用

  收受财物后,怎么用?郭申花了点“心思”。

  据一审判决,收受这些财物后,郭申指使温州外国语学校娄桥分校出纳私设了基金账户,将涉案赃款37万元存入该账户,并由其支配,部分赃款供其本人使用,部分赃款用于学校的公务支出。

  为什么要设这个基金账户?

  一审法院这样认定:郭申利用职务便利私设基金账户,将其收受的赃款存入该账户,在供其本人使用的同时,将部分赃款用于单位公务支出,其目的是为了掩盖账户资金来源的非法性,意图逃避法律的制裁。

  案发后,侦查人员查扣涉案金牌1块,以及赃款23万余元。此案审理期间,郭申的家属代为退赃13万余元。

  法官告诉你

  为何从轻判决?

  如实坦白交代并主动退赃

  揭发他人罪行经查证属实

  此案审理中,郭申对检察机关的指控没有异议,并表示认罪。

  鹿城法院审理认为,郭申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合计38万余元,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郭申存在从轻情节。据判决认定,鉴于郭申归案以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又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系立功,可依法对其减轻处罚;同时考虑到涉案部分赃款用于单位公务支出,且其家属已代为退赃,涉案全部赃款及赃物已被追回,还可酌情从轻处罚。

  据此,鹿城法院根据我国《刑法》有关规定,就此案作出一审判决:郭申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20万元;相关违法所得及1块金牌均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标签: 温州;赃款;公务支出;请托;受贿罪;便利 责任编辑: 金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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