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天下午,瓯海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涉嫌强奸犯罪案件时,针对犯罪嫌疑人家属曾多次接触甚至骚扰、威胁证人的情形,发出一份“保护令”,禁止犯罪嫌疑人家属接触证人。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方面称,法院发出禁止令以保护证人,这在全国尚属首例,我市法院刑事案件证人司法保护再添新举措。
嫌疑人家属骚扰证人 法院依法发出禁止令
法院审理查明,18岁的安徽姑娘小羽(化名)在瓯海务工。去年9月21日晚,她与母亲拌嘴后,和朋友柯某在瓯海娄桥一夜市喝了三四瓶啤酒,之后各自回家。
小羽回家后,与认识两三个月的江西籍男子王某聊微信。次日零时许,两人约好去排档吃夜宵,王某叫上老乡熊某,小羽叫来柯某。
四人在娄桥一排挡喝酒到凌晨2时,小羽已处于醉酒状态。最后,大家坐熊某的车回家。柯某到家后,王某、熊某、小羽继续开车兜风。让小羽想不到的是,开了一段路后,王某、熊某趁她酒后犯困,先后强行与她发生性关系。
检察机关指控王某、熊某涉嫌强奸罪,且有轮奸行为。
瓯海法院经办法官审理此案时,作为此案关键证人的受害人小羽反映,她曾多次遭到王某母亲和王某女友的电话及微信骚扰,甚至去她工作的地方找她,对她还有言语威胁。瓯海法院随即启动证人保护措施。经办法官调查后,证实小羽的确曾遭骚扰和威胁。
瓯海法院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于6月12日向王某的母亲及其女友发出禁止令。
禁止令禁止王某的母亲及其女友接触证人小羽,时间期限为6个月,即今年6月12日至12月11日。禁止令还说,一旦被禁止人在禁止期限内违反禁止要求,将依法追究她俩的法律责任,严重的将追究刑责。
刑事案证人若面临危险 可受贴身保护甚至改名
依照瓯海法院、瓯海检察院和瓯海公安分局联合出台的《关于刑事案件证人保护的暂行规定》(6月6日发布并试行),对证人的保护将根据证人可能面临的威胁程度逐渐升级:
一般情况下,对证人作证时采取不公开个人信息的保护措施,比如:采取化名,不公开住址、工作单位等。
对需要证人出现视频或音频时,则采取不暴露外貌、真实声音等措施。比如:面部遮挡、变音处理。
禁止特定人员接触被保护证人时,就由办案单位对特定人员出具禁止令,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接触被保护的证人。
证人面临重大人身安全危险的,证人保护部门可以在被保护人的人身或住宅安装定位、报警、视频监控等装置;必要时,还可指派专门人员对被保护人的住宅进行巡逻、守护,甚至在一定期限内展开贴身保护,防止侵害发生。
被保护人面临急迫的人身安全危险的,证人保护部门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将被保护人安置于能够保障其人身安全的适当环境,并采取必要保护措施。
被保护人面临特别重大人身安全危险的,证人保护部门可以协调有关部门将被保护人在一定期限内或长期安排到其他地方居住生活,确实需要变更姓名,被保护人提出申请的,有关单位应当依法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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