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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合同“动手脚”拿两倍工资 安徽夫妇被指“劳动碰瓷”
2017年11月10日 09:53:29 来源: 温州晚报 记者:周蓓蓓

  昨天,瓯海法院审理了一起诈骗案,被告人是一对安徽夫妇。两人站在被告人席上,被公诉机关指控,伪造笔迹签署劳动合同,再以公司未与其签订合同为由,要求二倍工资赔偿。

  丈夫姓毛,39岁;妻子姓时,40岁。两人均为初中文化程度。

  起诉书上写道,2015年7月1日、7月6日,被告人时某、毛某先后进入浙江A光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工作,同年7月13日,A公司与毛某、时某签订劳动合同时,二人以需仔细查看劳动合同为由未当场签署,后伪造笔迹签署劳动合同并交给公司。同年9月24日,毛某、时某离职,并于10月16日以A公司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为由,向温州市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要求该公司赔偿二倍工资。经劳动仲裁委员会、法院认定,A公司向毛某、时某分别赔偿人民币9100元、8092元。

  2015年9月29日,毛某、时某进入温州B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同年10月16日下午3时许,B公司与毛某、时某签订劳动合同时,二人以需仔细查看劳动合同为由未当场签署,后伪造笔迹签署劳动合同并交给公司。2016年9月底,毛某、时某离职,并于同年10月17日以B公司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为由,向温州市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要求该公司赔偿二倍工资51257.71元、41711.69元,后因案发而未得逞。

  法庭上,毛某否认指控内容,他说A、B两家公司从来没有人拿过劳动合同给他签字,自己也没有签署过劳动合同,也不清楚伪造笔迹签署的合同从何来。时某也表示,她根本没有伪造合同。

  公诉人表示,在A、B两家公司前,时某和毛某曾共同先后入职过甲、乙两家公司,也因未签署劳动合同而发生过劳动纠纷,两人理应知道劳动合同的重要性。

  对此,毛某、时某均提及,自己曾向公司主管要求签合同,但主管让他们先上班,好好做事。

  检察机关认为,毛某、时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该案审理了一天,法院未作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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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碰瓷,是劳动市场上出现的“碰瓷”现象。一些不良劳动者利用用人单位人力资源管理的疏漏与制度的缺失,主动要求不签劳动合同,并以用人单位违法为名索要双倍工资。

标签: 诈骗 责任编辑: 吴盈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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