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网讯 近日,龙湾法院调解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案件中,被告对原告提出的微信证据予以否认,并否认微信号是其本人。为了查清案件事实,经办法官亲赴深圳核实。
事情还得从2014年说起。2014年2月、2015年2月,温州某鞋业有限公司、浙江某鞋业有限公司,授权安徽人白某、王某夫妇作为合肥省区域内唯一总经销商,并签订《品牌经销合约书》。
由于微信沟通比较方便,两家鞋业公司的员工都是通过微信和王某往来生意。合同期间,温州某鞋业公司、浙江某鞋业公司陆续向王某供应皮鞋,王某支付部分货款。2016年4月经双方结算,白某、王某夫妇尚欠温州某鞋业公司、浙江某鞋业公司货款19万元,王某在对账单上签字立据。
后来,两家鞋业公司向白某、王某索要货款时,遭到对方的拒绝,而白某甚至把自己签字的对账单抢过去撕成碎片。温州某鞋业公司员工将碎片捡起黏贴,但签名处变模糊。之后,白某和王某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货款。
日前,温州某鞋业有限公司、浙江某鞋业有限公司向龙湾法院起诉,要求王某和白某支付货款。然而在法庭上,当鞋业公司的员工提交自己与王某长达31页的微信聊天记录时,王某竟否认这个名叫“wdr185****7618”的微信号是其本人。此外,王某还拒绝笔记鉴定,并承诺一经法院核实相关注册信息的情况下自愿接受处罚。
为了查清案情,经办法官只能亲自前往深圳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核实,最终确定微信号“wdr185****7618”系王某于2015年1月28日注册,注册使用的身份证号与王某身份证号一致。
龙湾法院认为,王某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否认案件事实,并向法庭作虚假陈述,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对其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该院决定对其进行处罚,罚款5000元。
最后,王某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与两家鞋业公司达成调解协议,目前,王某和白某已支付第一期款项4万元及罚款5000元。
尽管“新民诉法解释”认可了电子证据,但微信、微博等此类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很容易受到质疑,信息内容也易遭到篡改。经办法官建议,当事人在签合同时,最好能做个约定,明确某个微博或微信等账号为其所有,表明该账号的发生即为其真实意思的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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