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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行医致人死亡还抛尸 龙湾一男子被判刑4年
2018年01月12日 08:17:44 来源: 温州晚报 记者 张银燕 通讯员 龙轩

  龙湾人郑某曾经两次因非法行医被卫生部门处罚,但是他没有吸取教训,仍然在药店内就诊。最后,他因非法行医致47岁的重庆人谭某死亡。

  经审查,2017年1月6日晚9时15分许,谭某因腹痛来到位于龙湾区永中街道的一家药店内就诊,郑某未仔细询问病史、未给予心电图等检查,便对其使用“硫酸阿米卡星”、“盐酸山莨菪碱”等药物输液。因谭某还说肚子痛,郑某又给他吃了盐酸山莨菪碱片剂一片、奥美拉唑胶囊一粒,谭某吃了药后出现呕吐、瞳孔放大等症状,经郑某急救无效而死亡。次日1时40分许,郑某将谭某尸体搬到路边丢弃,并在死者西侧放一摊呕吐物,想让他人以为死者是病发身亡。当天上午7时许,路人发现谭某并报警。

  经鉴定,谭某死因符合急性冠状动脉综合征的基础上,由于严重的过敏性休克导致急性呼吸循环衰竭而死亡;郑某的行为与谭某死亡之间有因果关系,是导致患者死亡的主要原因,郑某应承担主要责任。

  2017年1月11日,郑某在民警排查过程中主动交代犯罪行为。

  郑某今年31岁,龙湾人,曾因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处罚两次,分别于2011年9月28日、2013年6月28日被龙湾区卫生局罚款1500元、8000元,并责令停止执业活动。

  2017年8月24日,郑某家属赔偿被害人谭某家属各项经济损失60万余元,得到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龙湾法院经审理认为,郑某在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的情况下,非法行医,造成就诊人死亡并承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郑某曾因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处罚两次,再犯本罪;且在案发后有抛尸行为,应予从重处罚。因被告人郑某有自首情节,已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予减轻处罚。据此,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该院判决被告人郑某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2万元;同时没收扣押于公安机关的涉案药品及诊疗工具等。

标签: 非法行医;死亡;龙湾;处罚;就诊 责任编辑: 汪江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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