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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
2018年02月23日 15:01:45 来源: 温州晚报 记者 高敏

  温州网讯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日前拟订的《温州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办法(草案)》提出,鼓励运营企业采用免押金、实时退还押金等方式提供租赁服务。收取用户押金、预付资金的,须在本市开立用户押金、预付资金的专用账户,实施专款专用,资金由银行存管,并公示押金与预付资金退还时限,及时退还用户资金。

  该草案所称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由运营企业投放的分时租赁营运自行车,是方便公众短距离出行和公共交通换乘的交通方式。目前该草案已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发函向各县(市、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与市直有关单位征求意见。

  设立线下服务机构

  及时处理投诉

  该草案其中的《规范企业运营》规定,在本市从事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的企业,应当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持有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分支机构,开立承租人押金及预付资金专用账户,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设立线下服务机构,拥有保障服务和处理投诉的场所;运营企业应公布服务质量承诺,公开服务监督电话,建立承租人及市民投诉处理制度,及时处理投诉。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公开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依法依规经营,接受交通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运营企业应创新保险机制,为承租人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鼓励企业为承租人购买第三者责任保险,并提示承租人使用中发生伤害事故的责任认定程序、赔偿范围与理赔程序。承租人骑行发生伤害事故时,企业应协助并通过保险公司进行理赔。《规范企业运营》还要求运营企业不得擅自公开、泄露或向他人提供承租人身份信息;及时清理违规停放、存在安全隐患、不能提供服务的车辆;禁止向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注册、租赁互联网自行车服务。

  不鼓励发展

  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

  该草案其中的《车辆骑行管理》规定,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应组建专门管理队伍,加强非机动车停放点车辆停放秩序和环境卫生管理。企业应与属地主管部门签订管理服务承诺书,及时清理违规停放车辆;市质监部门依法对投放前的车辆组织实施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并向社会公布监测结果,督促企业限期整改并召回缺陷产品;承租人不得使用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载人,不得擅自加装儿童座椅等设备,确保骑行安全;各有关部门依职权将运营企业和承租人不文明行为和违法违规行为计入信用记录,运营企业建立承租人诚信体系,对不文明行为和违规行为记入信用记录,并建立相应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建立诚信考核机制,定期通过第三方机构对运营企业服务质量进行综合评价,并按规定公示。

  该草案还提出,结合我市城市发展规划、公交优先发展战略、交通安全及充换电配套设施安全状况,我市不鼓励发展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

  退出运营前

  应提前20日向社会公示

  该草案还规定,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所辖区域内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具体管理,对企业服务实施日常监管,受理相关投诉和建议;市网信、通信、公安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加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服务的网络安全监管,保障承租人信息安全;新建轨道交通与公交枢纽站点、商业区、医院、文体场馆、居住区等应规划预留较为充足的非机动车停放点;在道路上停放非机动车未使用非机动车道路停放点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罚,并依法予以清理;城市道路建设应支持自行车出行便利,新建及改扩建城市主干道、次干道,要设置自行车道,并设与规范相符的机非隔离设施,为市民提供安全骑行环境。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尽量减少占用自行车道,保障良好通行条件;运营企业终止在我市经营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应制定合理方案,确保承租人合法权益和资金安全。退出运营前应提前20日向社会公示,退还承租人押金及预付资金,并完成所有投放车辆回收等工作。

标签: 租赁;互联网;资金;自行车 责任编辑: 金英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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