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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大队长”受贿案开审 看看他都是怎么受贿的
2018年07月25日 09:08:57 来源: 温州网 记者 黄云峰 实习生 王益

  昨天下午,温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机动大队原大队长、温州市区建筑泥浆处置综合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温州市区泥浆办”)原主任伍国彪受贿一案,在瓯海区人民法院一审开庭。当地监察委组织了近百名党政干部旁听庭审,接受廉政教育。

  “伍大队长”是怎么受贿的?“拿”钱后,有没有为行贿者谋取利益?另外,此案到底是因为什么才东窗事发的?之前披露的相关信息,均未涉及这些问题。随着昨天庭审的进行,这些谜团逐渐浮出水面。

  “伍大队长”其人

  曾担任多家单位重要职务

  被告人伍国彪,鹿城籍,现年53岁,原系温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机动大队大队长,兼温州市区泥浆办主任。

  此外,据伍国彪的履历,他还曾担任温州市城建监察支队副支队长、市综合行政执法局龙湾分局副局长、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开发区分局副局长、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指挥中心主任等职务。

  公诉机关指控

  三家公司送来“好处”

  均因他是“泥浆办主任”

  据起诉书指控,2012年至2016年期间,伍国彪在担任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原市城市管理与行政执法局)机动大队大队长,兼温州市区泥浆办主任过程中,利用其负责管理市区建筑泥浆运输管理处置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李某、陈某等人所送财物,共计10.92万元。

  据起诉书记载,具体受贿事实如下:

  2013年初,温州市申豪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为使该公司在经营方面得到时任市区泥浆办主任伍国彪的帮助,在市区新田园小区门口,送给伍国彪现金10万元,伍予以收受。之后,伍国彪利用职务便利,在申豪公司向市区泥浆办提出运输许可审批、泥浆平台转移等事务上提供帮助。

  2016年年初,温州凯泰船务有限公司的股东孙某,为了在该公司泥浆运输业务上得到伍国彪的关照,以拜年的名义,在伍国彪的办公室送出4张面值各1000元的加油卡,共计4000元,伍国彪予以收受。

  温州顺森渣土运输有限公司为了在泥浆运输业务上得到关照,在2014年初和2015年初,由公司股东出面,以拜年名义,分别送给伍国彪一张8条软中华香烟券和8条软中华香烟。对这两次送礼,伍国彪也均予以收受。

  庭审讯问

  为什么送礼?

  “他们大概是为了监管时的关照吧”

  对于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伍国彪表示“属实”,没有异议。

  庭审中,公诉人、辩护律师及法官就此案中的一些细节,对伍国彪进行了讯问——

  问:你所任职的泥浆办承担怎样的职能?有着怎样的职权?

  答:承担(温州)市区泥浆运输企业的监管和考核。

  问:指控你的犯罪事实中所涉及的三家企业,是不是泥浆办监管企业?是不是你的管理对象?

  答:是的。

  问:说一下申豪公司的李某是怎么给你送钱的?

  答:我和李某是认识30多年的老朋友,他一开始给我钱的时候,我并没有接受。后来他说这是介绍费,我觉得我们是认识了这么久的朋友,就糊里糊涂地拿了。

  问:你知道这三家企业为什么要送给你现金、加油卡、香烟等相关财物?

  答:他们大概是为了在监管时的关照吧。

  问:你收受财物后,有没有给他们关照?

  答:在扣分(诚信考核分数)时,我一般在规定范围内,就扣低点。

  问:之前,你有受过其他处罚吗?

  答:没有,拿钱我是第一次。

  怎么到案的?

  “我主动说了,说了痛快点”

  据了解,伍国彪一案案发前,侦查机关并未对其受贿一事进行调查,行贿者也没有“出事”,同时也没有人对此向有关部门举报。那么,伍国彪一案到底因何案发,他是如何到案的?

  这个谜团,在起诉书上找到了答案。

  据起诉书显示,去年12月21日,温州市监察委因其他案件向伍国彪询问时,伍国彪主动交代了自己收受李某10万元的犯罪事实。第二天,伍国彪向廉政581专户退出收受的这笔10万元贿赂款。

  对于这一细节,法官在庭审中再次讯问了伍国彪——

  问:去年12月,温州市监察委叫你去谈话,所谈事情跟你自己的这些受贿事情有没有关联?

  答:没有关系。

  问:那你是在什么情况下交代自己的事情的?

  答:他们(监察委办案人员)说我有问题,说我被留置了,让我自己说自己的问题。那个时候,我感觉他们没掌握(我的受贿事实),但是我还是主动说了。说了痛快点,这件事一直放在心上,那时拿钱后,也是退了好几次的……

  问:除了退出10万元,其他贿赂款在哪?

  答:余下的贿赂款,后来也退出了。

  量刑建议

  公诉机关:应判9个月至1年3个月

  辩护律师:存在从轻情节应适用缓刑

  对于伍国彪行为的定性,检察机关这样认为:伍国彪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为他人谋取利益,他的行为触犯刑律,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伍国彪主动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根据规定,属自首,可从轻处罚。

  就伍国彪的量刑,公诉人向合议庭给出了量刑建议:综合伍国彪的犯罪情节,应该判处其有期徒刑9个月至1年3个月,并处相应罚金。

  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伍国彪的辩护律师表示,对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定性没有意见。但是,伍国彪系初犯、偶犯,而且他是在监察委没有掌握其犯罪事实的情况下,主动交代了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另外,案发后,伍国彪认罪、悔罪,积极退赃,同时其公职也已被开除,受到了教训。结合各种情况,伍国彪存在从轻情节,建议法庭对伍国彪适用缓刑。

  陈述求情

  “我完全是自作自受,请求从轻发落”

  在公诉意见中,公诉人称,从伍国彪的履历情况来看,他的政治素质和行政能力,是得到组织部门认可的。但是造成现在这一切,仅仅就是因为这10余万元。

  公诉人说,泥浆办是不被公众所熟悉的部门,管理对象仅限于运泥浆的企业,管理的对象少,可管理的职权却不小:有权规定企业的行业准入,有权限定企业参与投标的项目规模,有权对企业进行考核计分,有权对企业日常经营进行动态管理……这些权限直接决定了行内企业的经济利益。“正因为如此,身为泥浆办一把手的伍国彪,成了重点公关对象。”

  在发表公诉意见中,公诉人提醒,身为公职人员,伸手拿好处迟早“被拉清单”。不管什么单位,不管什么岗位,都应该谨慎用权,三思而行。

  在庭审最后阶段,伍国彪拿着准备好的数张白纸,上面写满了字,他照着念:“作为有30多年党龄的综合行政执法局中层干部,沦落到如今违法犯罪的地步,其中的教训是深刻的,我完全是自作自受,我也深知悔之晚矣。”

  他向法庭请求:“我上有老下有小,而且身体状况也不好,希望能判处缓刑。”

  庭审结束后,瓯海法院宣布:此案择期宣判。


标签: 大队长;受贿;开庭 责任编辑: 冯一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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