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浙江在线 > 浙江新闻 > 浙江纵横 > 温州 正文
宏升置业被市监罚款50万 近百户业主要求退房并赔偿
2018年09月11日 08:36:09 来源: 温州网 何群芳

  温州网讯 花300多万元购买的房子竟然在垃圾中转站边上。记者昨日从瓯海区市监局了解到,曾报道的“南塘府购房纠纷”有新进展:“南塘府”开发商——温州宏升置业有限公司因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被市监罚款50万元;“南塘府”近百户业主将通过司法途径,要求房开退房并作出赔偿。

  “南塘府”为宏悦景园的推广名,位于瓯海区梧田街道塘西村B-13a、B-11a地块。今年2月,有“南塘府”业主向本报反映,他们遭遇房开的欺骗——位于小区西北角的的B-13b地块,早在9年前已经定了要建垃圾中转站。而房开销售人员在销售时一直声称该地块将建村委会办公用房。

  “南塘府”销售涉虚假宣传

  市监开出50万元罚单

  房开故意隐瞒规划,是否涉嫌欺诈?此事经本报《锋火台》栏目连续报道后,瓯海区市监局介入调查,并于今年3月9日立案。

  日前,瓯海区市监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为温州宏升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升公司)在销售楼盘时,称B-13b地块的用途为村办公楼,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作出错误的判断,购买其商品。其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规定,构成发布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事实,遂开出一张50万元的罚单。

  据悉,今年2月,瓯海市监在调查时发现,宏升公司开发的“南塘府”楼盘在销售时,销售人员确实有宣传楼盘边上B-13b地块功能为市政公用设施,将来建村办公楼。而事实上,该地块的规划功能为垃圾转运站,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今年3月,瓯海市监对宏升公司予以立案调查。

  市监:销售人员将垃圾站“变”成办公楼

  房开:他们的言行不代表公司,我们不承认

  经市监部门查明,2017年12月,宏升公司开发的“南塘府”项目开始预售。预售时,“宏升”在楼盘9号和11号楼旁边B-13b地块实际用途是垃圾转运站的情况下,销售人员称B-13b地块的用途为村办公楼,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作出错误判断,购买其商品。

  市监部门提供了包括证明瓯海龙霞片区B-13b地块规划用地功能为垃圾转运站的“温州市规划局瓯海分局复函及温州市规划局规划条件通知书”、宏升公司5名员工的询问调查笔录等证据。

  据市监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记载,在今年7月9日的听证会上,当事人对市监部门所提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没有异议,但不认同证据和本案有关联性。当事人在听证会上辩称,公司销售商品房是按照规范的程序销售,销售人员所起到的作用很小,且公司从未要求销售人员对外宣传B-13b地块为村办公楼;销售人员的言行不代表公司,公司不予承认。据此,宏升认为,瓯海区市监局认定的违法事实不存在,要求撤销对其处罚。

  今年2月,记者对“南塘府购房纠纷”进行采访报道时,曾以购房者身份电话联系了负责该楼盘销售的“强总”,询问B-13b地块的用地性质。对方称,现场销售人员对外的表达都是得到公司确认过的。“如果是垃圾场,我们敢在公开场合这样说吗?这个也是我们总公司董事长亲自批准的。”而“强总”口中的总公司,就是宏升的三大股东之一“宏地置业”。

  记者了解到,南塘府有近百户业主已委托律师,准备走司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据悉,业主们的主要诉求为:撤销合同退房并赔偿总房款的30%。

  目前,宏升公司已缴纳50万元罚款。

  律师说法

  北京德恒(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廖玲娟

  南塘府购房户诉求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宏地南塘府因虚假宣传被瓯海区市监局处罚50万元,现部分购房户提出要撤销合同、返还购房款、赔偿利息损失等,该诉请是否会得到法院的支持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一方以欺诈的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合同。问题是即便行政部门对开发商的虚假宣传作出处罚,但购房户仍需要提供证据证明该项内容的虚假是否影响购房户签订买卖合同,开发商是否因发布虚假广告存在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合同义务能力的情形。

  本案中开发商的虚假宣传如果能够被证实是欺诈,且足以影响购房户签订合同,那么购房户就可以据此要求撤销合同。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合同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的损失即包括实际损失和预期损失,其中预期损失包括差价损失。

标签: 南塘府;瓯海区市监局;地块;开发商;销售人员;合同;宣传;购房;... 责任编辑: 王艺
分享到:
版权和免责申明

凡注有"浙江在线"或电头为"浙江在线"的稿件,均为浙江在线独家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或镜像;授权转载必须注明来源为"浙江在线",并保留"浙江在线"的电头。

Copyright © 1999-2017 Zjol. All Rights Reserved 浙江在线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