牛主人牵着牛行走在公路边,结果牛被一辆小轿车撞伤。事后,牛主人将驾驶员、车主及车辆所投保的保险公司告上法庭,索赔3.86万元。昨天,平阳县人民法院透露,经审理,法院判决被告保险公司支付原告保险金10605元。
今年7月,赵某牵着自己的水牛在平阳县鳌江镇白水村的公路上行走,不料赵某某驾车经过时,右侧后视镜撞到了水牛头部,造成水牛受伤。事后,交警部门认定赵某某对事故负全部责任。
之后,赵某找兽医给水牛治疗,但水牛嘴部受伤严重无法康复,没办法吃草,他只好将水牛以1.1万元的价格出售,并重新买了一头水牛。赵某认为,赵某某应该赔偿医药费及其他经济损失共计3.86万元,但对方觉得赔偿费用过高,两人无法协商一致。
因车辆登记车主为赵某某的妻子朱某,因此,赵某将赵某某、朱某及车辆所投保的保险公司一并告上法庭。
原告赵某认为,当时是农忙季节,水牛休养了14天无法犁地,导致收入减少1.6万元,另外花去医药费3605元,重新买牛又损失了1.9万元,这些费用应当由被告赵某某和朱某共同承担,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范围内承担先行支付责任。
被告保险公司对交通事故的事实和责任认定无异议,但原告提出重新买牛造成的损失、农忙产生经济损失均无提供相应证据,不应予以赔付。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赵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赵某无责任,因此被告保险公司需在保险范围内赔付原告保险金。结合本案实际,法院认定原告损失医药费3605元,同时考虑原告从事农耕生产实际情况及水牛价值,酌情确定财产损失为7000元。据此,法院判决被告保险公司支付原告保险金1060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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