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唏嘘!吉尔达、庄吉……温州披露十大破产案件!
2019年02月18日 14:52:07 来源: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记者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自温州法院被确定为全国破产案件审理方式改革试点法院以来,温州中院持续推进和创新破产审判工作机制,形成了破产审判的“温州模式”。

  2018年度,温州两级法院共受理破产案件673件,审结536件,分别占全省的33.3%和36.1%。下面,小编带大家看看2018年温州法院审结了哪些重大的破产案件。

  01庄吉集团有限公司等四家公司破产重整案

  【基本案情】

  2014年10月至2016年1月, 庄吉服装旗下庄吉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庄吉集团)、温州庄吉集团工业园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园区公司)、温州庄吉服装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销售公司)、温州庄吉服装有限公司服装公司(以下简称服装公司)分别向温州中院申请破产重整。因四企业存在人格高度混同的情形,符合合并重整的基础条件,故法院对管理人提出的实质合并重整申请予以准许。管理人制定的重整计划草案获得了绝大部分债权人的认可,仅出资人组部分股东不同意,反对理由主要是对大股东经营决策失误有怨言,对重整计划本身并无多大意见。因此,2016年3月,法院强制裁定批准该重整计划草案。在重整计划草案通过后,法院对重整企业进行信用修复并解除法院执行措施,使得重整企业隔断历史不良征信记录、恢复包括基本户在内的银行账户的正常使用、正常开展税务活动,为重整企业营造了良好的经营环境。

  【典型意义】

  本案是法院依法审慎适用重整计划草案强制批准权的典型案例。本案中,法院依法审慎适用强制批准权,维护了各方主体利益平衡,实现整体利益最大化;在重整计划通过后,法院积极协调,为重整后的庄吉服装系列公司赢得良好经营环境,使得庄吉服装系列公司在重整成功后的第一个年度即成为当地第一纳税大户。

  02温州吉尔达鞋业有限公司预重整案

  【基本案情】

  2017年5月,根据申请,温州中院对温州吉尔达鞋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尔达公司)开展破产预重整诉前登记。2017年12月,温州中院认为,吉尔达公司的债权债务情况经审计机构审计,经温州市人民政府组织启动预重整程序,无法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事实清楚,具备破产原因,且该公司主营业务经营状况良好,行业前景健康,品牌价值较高,具备重整的可行性和必要性,故裁定受理吉尔达公司的重整申请。2018年2月7日,温州中院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对债务人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组、职工债权组、普通债权组、出资人组均表决通过《重整计划(草案)》。2018年2月8日,温州中院认为,出席会议的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债权的债权人组、普通债权人组的债权人均过半数同意重整计划草案,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均占该组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出资人组、职工债权人组对重整计划草案均已全体表决通过,故各表决组均通过重整计划草案,裁定批准吉尔达公司重整计划,终止公司重整程序。

  【典型意义】

  本案是适用以政府为主导、府院良性互动的预重整机制的典型案例。该案中,温州中院提前介入预重整工作,充分发挥法院的审判职能,加强与市处置办及吉尔达公司管理人等部门、机构的协调工作,就预重整与司法重整程序衔接、战略投资人引进方式、重整计划草案预表决等重大事项进行深入探讨,提前预判研究,提出了专业意见和建议,有力推动吉尔达公司预重整工作。

  03庄吉船业、远东船舶破产重整案

  【基本案情】

  浙江庄吉船业有限公司系温州庄吉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作为主要出资人投资设立的,以船舶制造、修理、销售等为主要经营范围的企业,温州远东船舶有限公司系浙江庄吉船业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2015年2月,温州中院作出裁定受理对远东船舶、庄吉船业破产重整的申请。根据两企业关联程度较高的情况,2015年3月指定浙江嘉瑞成律师事务所、浙江联英律师事务所、温州华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担任庄吉船业、远东船舶的联合管理人。2017年12月20日,召开第二次债权人会议进行分组表决,各表决组均表决通过了两公司合并重整以及重整计划草案。2018年4月11日,因两公司法人人格高度混同,温州中院根据管理人的申请,裁定两公司合并重整。2018年4月16日,温州中院根据管理人的申请,裁定批准两公司重整计划并终止两公司重整程序。

  【典型意义】

  本案中,为最大限度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利,重整计划对普通债权进行调整,从全部重整资产组合拍卖所得款中,留存部分用于清偿普通债权,作为对债务人财产享有优先权的债权人对普通债权人的权利让渡,并对普通债权按债权数额进行分段清偿。该重整方案兼顾和平衡了各类债权人的利益,获得各债权组的表决通过,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

  04温州远洋眼镜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

  【基本案情】

  温州远洋眼镜有限公司是从事生产、销售眼镜和眼镜配件的中外合资企业,因资金链断裂、资不抵债向法院申请破产重整。温州中院裁定受理该公司重整后,多次约见意向投资人,解释重整过程中可能面临的风险及其原因;就投资人最为关心的问题多次召集管理人进行现场指导,并就该案重整纳税评价工作与税务部门进行协调。为避免草率进行表决而导致草案无法通过,温州中院提前与占普通债权组比例高达78.21%的金融机构债权人进行多次沟通。除协调市处置办召集各金融机构召开专题会议,协同市处置办、鹿城处置办上门与个别金融机构沟通协调外,还创新探索通过淘宝网司法网拍平台以竞价方式确定重整投资人,最终促成出资人组、抵押债权组、税收债权组、普通债权组均通过重整计划草案。2018年11月14日,温州中院裁定批准远洋公司重整计划,目前重整投资人已经按约向管理人支付相应重整资金,成为实际控制人。

  【典型意义】

  本案在破产清算条件下,普通债权的清偿比例小于1.6%,但在重整条件下,普通债权清偿率约为3.8%,重整使债权人获得的利益最大化。同时,通过破产重整,一次性割断企业债务链条,减轻债务人负担,使企业轻装上阵,重获新生。此外,本案中,温州中院创新探索通过淘宝网司法网拍平台以竞价方式确定重整投资人,并在处置过程中,纪委、法院、处置办、税务局等多部门联动,共同商讨,促成重整计划草案。

  05日丰建筑、日安建筑公司合并破产清算案

  【基本案情】

  2016年1月,因无财产可供执行,鹿城法院相继中止对被执行人日丰建筑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丰公司)、温州市日安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安公司)的执行,并将相关材料移送温州中院进行破产审查,后日丰公司破产清算案指定由鹿城法院审理。两级法院裁定受理后,经协商指定同一家中介机构担任管理人。鹿城法院经审查,认为两公司存在法人人格混同的情形,同时管理人请求合并清算,并用合并后的财产向两家公司的债权人进行分配,符合公平清偿的原则。2018年3月8日,鹿城法院裁定日丰公司和日安公司合并清算。2018年5月7日,日丰公司和日安公司破产财产分配完毕,管理人提请终结破产程序。2018年5月15日,鹿城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典型意义】

  本案中,通过分别受理,在受理后开展财务专项审计,查明关联企业确实存在人格混同的事实后,再通过债权人会议决议是否合并破产,审慎适用关联企业实质性合并破产,避免了收到关联案件的破产申请时即合并受理过于武断的弊端。同时,法院审理关联企业破产案件,并指定同一中介机构担任关联企业的管理人,大大提高破产案件的审理质量和效率。

  06温州同德医院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基本案情】

  2017年1月13日,申请人温州同德医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德医院)以其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向温州中院申请破产清算。法院审查后,于2017年1月20日,裁定受理同德医院的破产清算申请,依法指定浙江嘉瑞成师事务所担任温州市国华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管理人。2017年10月20日裁定宣告温州同德医院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对同德医院的财产进行了处置,召开债权人会议通过了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其中7位职工债权按照100%清偿率清偿,税费债权1笔按照100%清偿率清偿;预留税费债权1笔;普通债权按2%清偿。后经管理人清算,又取得财产430997.16元。2018年8月,召开第三次债权人会议,通过了财产最后分配方案,经法院裁定认可,现已分配完毕。

  【典型意义】

  本案灵活适用财产分配方案,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由于破产清算的财产处置时间比较久,法院在不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分配及债权人会议同意通过的情况下,先对已处置的财产进行部分分配,剩余财产在清算完毕后,进行追加分配或最后分配,解决了债权人燃眉之急。

  07浙江欧健医用器材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

  【基本案情】

  2018年2月27日,龙湾法院裁定受理浙江欧健医用器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健公司)重整一案,通过竞争方式指定北京德恒(温州)律师事务所、中汇会计师事务所联合担任欧健公司管理人。2013年6月,法院批准重整计划并终止重整程序,但重整后公司再次濒临破产。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管理人向债权人作执行职务工作报告以及财产调查及管理方案报告,债权人会议高票通过同意债务人继续经营。会议还表决了《债权人会议书面表决和电子表决办法》、《财产变价方案》,对重整计划不涉及的破产财产,快速变价,维护相关债权人合法权益。2018年9月29日,第二次债权人会议上,管理人介绍了重整计划草案,抵押权人组、职工债权组、税收债权组、普通债权组、出资人组均高票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现场邀请公证处公证人员对计票进行公证。2018年10月12日,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并终止重整程序。2018年12月12日,鉴于投资人已按照重整计划注入资金,法院裁定欧健公司原股东所持股权零价格转让给投资人指定人员。

  【典型意义】

  本案中,管理人创新经营方式,通过公开招募承包人,以承包人承包经营,管理人监督经营的方式使得欧健公司继续经营,一方面维护了欧健公司的相关资质,为后续招募重整投资人奠定了基础,另一方面也维护了职工稳定,保障了职工的合法权益。同时,该案开创了电子表决先河,允许债权人在一定条件下以填写债权申报资料时或会议签到时预留并确认的手机号、微信号、QQ账号为载体参与表决,既降低了债权人参与会议的成本,又加快了案件审理,促进了司法资源利用的最大化。此外,为确保重整计划草案表决程序的合法、公正,管理人在表决重整计划草案的过程中,引入公证程序,邀请温州中信公证处的公证员对欧健公司重整计划草案的投票、计票过程进行公证、监督,成为温州地区破产案件引入公证的首例。

  08吴泰集团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

  【基本案情】

  2016年3月2日,瑞安法院裁定受理广瑞公司对吴泰公司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并指定浙江玉海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除职工债权外,共有43户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申报总额为13.3亿元,确认无争议债权金额为7.7亿元。根据管理人前期债权登记、审查及对相关财产摸底、评估情况,吴泰公司于2017年3月20日递交重整计划草案,向瑞安法院申请破产重整。2017年5月10日,瑞安法院裁定对吴泰公司进行重整。2017年11月9日,吴泰公司根据各方反馈意见,向瑞安法院递交第二稿重整计划草案,并在债权人会议表决的过程中获得了绝大部分债权人的认可。2018年5月14日,瑞安法院裁定批准该重整计划草案。在重整计划草案通过后,吴泰公司已按照重整计划草案有序地执行,投资人已经向吴泰公司投入了第一批清偿资金5406万余元,职工债权全面清偿完毕,普通债权也已保底清偿至8%。

  【典型意义】

  本案中,为了提高清偿比例,保障广大普通债权人的利益,充分发挥吴泰公司拥有钢结构建筑国家一级资质、全球通用商务平台和海峡两岸电商城等轻资产的控制权这一投资价值,管理人向社会公开招募重整意向投资人,引入肇庆国资背景投资人1.5亿余元重整资金,提高普通债权清偿率至12.8%,大大高于破产清算状态下普通债权的清偿比例约为0.86%,也使得吴泰公司得以继续经营,保留原有品牌,为企业注入新的活力。

  09温州市新澳啤酒有限公司重整案

  【基本案情】

  瑞安法院于2013年6月18日裁定受理温州市新澳啤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澳公司)破产重整一案,发现该公司与其投资组建的浙江牛仔啤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牛仔公司)之间“人、财、物”高度混同,法院于2014年8月27日裁定对新澳公司、牛仔公司进行合并重整。重整过程中,管理人通过引进战略投资人进行“概念式”重整,即在非上市公司的重整中,重整方全部或部分放弃原公司的任何经营性资产,仅以继受企业壳资源和无形资产或加上部分有形资产进行重整,而不纳入企业重整的有形资产由管理人予以清算的一种重整模式。

  【典型意义】

  本案是适用“概念式”重整模式的典型案例。该重整模式对重整资金要求低,重整意向方接盘门槛降低,重整方可根据自身经济实力或自身需求打造重整资产构造模型,从而能吸引更多的重整意向方参与重整。同时,该模式大大提高破产案件的清偿率,为债权人争取更多利益。

  10瑞大集团有限公司破产和解案

  【基本案情】

  2018年2月6日,瑞安法院裁定受理瑞大公司破产和解一案,2018年2月7指定浙江信泰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2018年2月27日,法院复函同意瑞大公司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前继续生产经营。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管理人就履职情况中的平稳交接、继续生产经营管理监督工作作报告,债权人表决同意集团公司继续生产经营,继续按原岗原待遇留用员工。根据合同性质,妥善处理双方均未履行完毕合同是否函告的问题。多次与各金融机构经办人沟通,综合各个金融机构内部审核制度的异同,制定并通过表决规则,并在第二次债权人会议通过了和解协议草案。2018年10月18日,瑞安法院裁定认可瑞大集团有限公司和解协议及附件,并终止瑞大公司和解程序。近日,该案主债务均已成功转贷总金额5890万元,担保债权人的第一批清偿款已陆续支付。该家负债数亿元、濒临破产的集团公司,有望重获新生。

  【典型意义】

  本案的成功和解,相较破产清算程序,不仅减少了消耗的偿债成本,大大增加了可用于清偿债务的资金,提高了公司债务的实际清偿比例,保护了债权人利益,还挽救了濒临破产的集团公司,化解了集团公司严重的债务危机,避免了百余名员工被迫失业的困局,为温州地区营商环境的优化写下了浓墨重彩的一笔。

  【浙江新闻+】

  破产,是指债务人因不能偿债或资不抵债时,由债权人或债务人诉请法院宣告破产并依破产程序偿还债务的一种法律制度。通过企业破产有利于社会资源和产业结构的合理配置和调整。

标签: 破产 责任编辑: 周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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