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5月26日讯(浙江在线记者 张银燕 殷诚聪)厚厚的尘土、瘪气的轮胎、破损的车身……日前,在温州市鹿城区松台街道一处人行道上,一辆贴着“驶离告示单”的面包车被拖车拖走。“根据群众举报,这辆车已在此停留很长时间,我们试图联系车主无果,现在采取拖离措施。”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金敏介绍说。记者从温州市相关部门获悉,这是温州今年以来清理的第989辆“僵尸车”,其中一半集中在小区内。
所谓“僵尸车”,是指在城市道路和小区角落长期停放、无人使用、占用宝贵公共停车资源的车辆。处理“僵尸车”一直是个难题,特别是停在泊位和小区里的“僵尸车”,界定和处理尚无法律依据,同时相关问题又涉及属地街道以及公安、综合执法等多单位多部门。温州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中心城市处处长吴正军认为,“僵尸车”治理难的最大症结在于责任不清、分工不明。
今年1月,温州市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温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下称《条例》)正式实施,在全省率先就“僵尸车”厘清责任主体作出明确规定:在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等免费停车泊位持续停放超过三十日的,由公安机关和综合执法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责令驶离;拒不驶离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将车辆拖移至指定地点。
根据责任分工,人行道免费泊车位“僵尸车”由综合执法部门管理;温州市公安局在《条例》基础上,还出台执法细则:处于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开放型市场的“僵尸车”,由交警部门牵头管理;小区内的“僵尸车”,由属地公安派出所先行受理,派出所开展协商、调解、取证,超过三十日仍协商不成或拒不驶离的,移交辖区交警处罚款并拖离。
“僵尸车”被拖移后,相关执法部门将通过四种方式进行处理。一是对拼装以及达到报废标准的“僵尸车”进行强制报废。二是对涉嫌盗抢或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僵尸车”依法移交办案单位。三是对涉嫌有其他交通违法行为的“僵尸车”联系车主并督促处理。对逾期或者拒绝处理的依法公告处理。四是对没有涉案或者违法行为,但是无法联系车主或车主明确表示放弃的“僵尸车”,警方将发布公告后依法处理。“下一步将扩大清理范围,不让‘僵尸车’一直‘僵’下去。”吴正军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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