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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家政服务条例表决通过 这些事项都有了法律规定
2021年02月05日 15:52:27 来源: 浙江新闻客户端 记者 钱祎 张亦盈 王艳琼

  2月5日,温州市十三届人大第六次会议表决通过《温州市家政服务条例》(下称《条例》),对家政服务业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作了有针对性的规定,为促进家政服务业健康发展提供法律支持。据悉,《条例》将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施行。

  《条例》适用于哪些范围?如何保障雇主权益?如何规范管理家政市场?浙江新闻客户端梳理了六个市民最热切关注的问题,进行解答。

  1、问:《条例》适用于哪些范围的家政服务?

  答:《条例》以“小家政”为适用范围,明确家政服务是指以家庭为服务对象,在家庭成员的住所或者其指定的场所有偿提供照护、保洁、烹饪等满足家庭日常生活需求的活动。

  针对实践中有在月子中心、养老服务机构等固定场所集中开展相关服务的情况,可以参照本条例执行。

  2、问:家政服务机构应该履行哪些义务?

  答:(一)核实家政服务人员的身份信息;

  (二)按照规定在家政服务管理平台录入家政服务人员的身份信息、健康状况、从业经历、服务技能等信息;

  (三)向家政服务消费者、家政服务人员如实告知家政服务相关信息;

  (四)接受并协调家政服务消费者、家政服务人员的投诉;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3、问:《条例》规定家政服务机构需为家政服务人员建立工作档案,需要包含哪些内容?

  答:(一)个人身份信息;

  (二)从业经历、职业教育和职业技能信息;

  (三)健康证明、体检结论查询结果信息;

  (四)家政服务人员提供的本人有无违法犯罪记录查询结果信息以及信用信息等查询结果信息;

  (五)劳动合同、服务协议、家政服务合同、中介合同等;

  (六)家政服务评价、服务纠纷及其处理情况; 

  (七)参加家政服务相关保险以及理赔信息;

  (八)建立工作档案所需的其他信息。

  有关单位应当为核实家政服务人员信息依法提供便利。

  4、问:家政服务人员需要履行哪些义务?

  答:主动如实向家政服务机构、家政服务消费者披露本人的身份信息、健康状况、从业经历、服务技能以及有无不良嗜好、违法犯罪前科等信息;

  主动出示家政服务码,方便家政服务消费者查询;

  按照规定或者按照约定参加体检; 

  按照约定提供服务,遵守职业规范;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5、问:在提供家政服务过程中禁止哪些行为?

  答:家政服务人员不得索取或者变相索取额外财物;

  家政服务机构不得指派或者介绍未持有有效身份证明的家政服务人员从事家政服务;

  家政服务消费者不得强迫家政服务人员提供约定以外的家政服务等禁止行为。

  6、问:提供家政服务过程中哪些行为将承担法律责任?

  答:家政服务机构未按照规定将信息录入家政服务管理平台、指派或者介绍未持有有效身份证明的家政服务人员从事家政服务的,或者为未持有有效身份证明的家政服务消费者指派或者介绍家政服务人员、指派或者介绍未按照规定参加体检的家政服务人员从事家政服务的、隐瞒相关人员患有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可能危及他人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家政服务人员、家政服务消费者隐瞒相关人员患有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可能危及他人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标签: 责任编辑: 江小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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