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模待遇将有调整。近日,温州市政府网站公布《关于进一步落实劳动模范待遇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所称的劳动模范是指获得市级及市级以上劳动模范称号和按规定享受劳动模范待遇的个人;省先进生产(工作)者是指1956年至1964年期间获得省先进生产(工作)者称号的个人。
《意见》指出,离休、退休并保持荣誉的劳动模范、省先进生产(工作)者,按劳模等级分别给予不同的荣誉津贴。全国劳模每月享受荣誉津贴500元;省部级劳动模范,每月享受荣誉津贴400元;1956~1964年获得省先进生产(工作)者称号的,每月享受荣誉津贴250元;市级劳动模范,每月享受荣誉津贴240元;满60周岁的全国农业劳动模范,每月享受荣誉津贴600元;省部级农业劳动模范,每月享受荣誉津贴500元;市级农业劳动模范,每月享受荣誉津贴300元。
根据《意见》,参加温州基本医疗保险(包括职工医保和城乡居民医保)的劳动模范和省先进生产(工作)者,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药费,在按规定报销后,由个人负担部分按劳模等级分别予以补助:全国劳动模范给予全额补助;省部级劳动模范按不低于80%给予补助;省先进生产(工作)者按不低于60%给予补助;市级劳动模范按不低于50%给予补助。对暂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劳动模范,其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的医药费,先由用人单位按当地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报销后,再按上述标准予以补助。
此外,对符合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劳动模范、省先进生产(工作)者,实行优先优惠政策;对符合当地入学条件的劳动模范子女,在义务教育阶段可享受入学优待政策。对遭遇天灾人祸、患重大疾病或丧失劳动能力等原因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劳动模范、省先进生产(工作)者,也能享受特殊困难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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