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小郑为索要拆迁补偿款,将父亲、兄长告上法庭。近日,温州鹿城法院调解此案,调解协议中设立了“居住权”,不仅解决了老人养老问题,还化解了老人担心儿子变成挥霍度日的“拆二代”的忧愁。
儿子向父亲索要拆迁安置补偿款 父亲担忧儿子得款后挥霍无度
今年78岁的老郑家住温州市区,与老伴育有多名子女。可怜长女身有残疾,次子一直无所事事。
1999年11月25日,为了让次子小郑能够成家立业,老郑以小郑名义购买了温州某城中村地块房屋四间。因该房屋没有产权证,产权未过户到小郑名下。
2017年,上述房屋被列入拆迁范围,按拆迁协议获得安置补偿款384万余元。该款项由老郑长子代为领取,老郑与两个儿子口头约定,长子与次子各分配100万元,剩余款项由老郑自行处置。
获得一笔数目不小的补偿款,本该是高兴的事,但老郑怎么也开心不起来,反而更担心。次子小郑已届不惑之年,未成家立业,刚给了他10万元不久就挥霍完了,老郑和妻子担心再给小郑剩余的款项反而会让他更加挥霍无度,游手好闲。所以剩余的90万元,老郑一直没有给小郑。
“本来拆迁安置款三人应当予以平分!”小郑非但没有体会到父亲的用心良苦,反而主张自己应当获得128万元的拆迁安置款。2020年12月,小郑将老郑、哥哥起诉至鹿城法院,要求二人支付上述款项。
法院调解晓之以理 设“居住权”让“老有所养”“老无所忧”
2021年2月19日,温州鹿城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庭审过程中,承办法官发现,小郑与老郑、兄长之间的关系并非“苦大仇深”,儿子小郑误解父亲、兄长不分拆迁补偿安置款,父亲老郑实则用心良苦,想要小郑懂事立业。
“父母年事已高,姐姐身体不好,作为儿子、兄弟的你也应该懂事尽孝。”承办法官以孝悌是家庭美德,晓之以理,动之以情,作起了原告小郑的思想工作。
根据《民法典》关于居住权的相关法律规定,承办法官建议老郑附条件将剩余款项支付给小郑:小郑一年内须以自己名义在市区内购买一套房屋,购房款以上述款项封顶,由老郑直接支付给出卖人。老郑的妻子与小郑身有残疾的姐姐对这套房屋享有居住权,期限至二人分别亡故之日止,小郑必须在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后一个月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居住权登记。
这个建议解开了双方不信任的症结,老郑再也不用担心儿子不懂事、老伴和女儿养老的问题了。
当日,双方均接受了附条件支付、设立居住权的调解方案。调解当天,老郑当场支付给了小郑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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