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机驾驶货车不慎撞上300多年树龄的榕树,村民心目中的风水宝树受破坏自然不肯。这不,村委会将货车司机告上法庭。日前,永嘉法院审理了该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判决保险公司赔偿村委会经济损失12.54万元,驾驶员所在的公司赔偿鉴定费、勘查费1.6万元。
今年5月4日,一物流公司雇员翁某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途经永嘉东城街道一村庄时,车身与一棵榕树发生剐蹭,导致榕树树枝折断受损。翁某所驾驶半挂牵引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商业三者险限额200万及不计免赔。
事发后,永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翁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因该百年榕树承载着村中数代人的深厚感情,此事故引发了大量村民关注。经村委会商议,要求翁某方赔偿30万元。双方协商未果,村委会将翁某及其就职的物流公司、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庭前,原告向法院提交了《永嘉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县古树名木名录的通知》,文件载明该榕树属于国家二级古树,有300多年的树龄。但据此不能明确榕树因此次事故遭受的损失。
对此,法院委托评估机构评估。经现场勘察,评估机构出具了评估意见书,确认该树木的断枝已不能恢复,对古树名木的整体景观价值造成一定影响,具体损失价值为12.54万元。
庭审中,被告保险公司提出,原告村委会对涉案古树未尽到管理及安全警示义务,应承担相应责任。
经审理,法院认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翁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未有不妥,予以采信。翁某系被告浙江某物流有限公司的雇员,事故发生时正在执行工作任务,故侵权责任由被告浙江某物流有限公司承担。涉案古树已经存在300余年,并非临时设施,且该古树高12米、冠幅20米,是非常醒目的存在,驾驶员是能够预见、避开,无需原告进行安全警示,且原告村民委员会在本次事故中没有过错,故被告保险公司要求原告承担相应责任的意见,没有法律依据。
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造成损失也在保险赔偿限额范围内,保险公司就百年榕树遭受交通事故赔偿损失12.54万元。
据此,法院作出如上一审判决。
法官说法:此案中,货车司机驾驶过程中不慎撞坏古树,法院通过专业机构评估定损,确定古树价值。因价值未超出保险公司赔偿范围,故全额由保险公司理赔。因驾驶员是在执行工作任务途中发生事故。如果古树价值超过保险赔偿限额的,则造成财产损失,需由所在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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