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温州:留守儿童警营过“六一”
核心提示:5月2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透露,将全面提升未成年人司法保护成效。“六一”国际儿童节前夕,台州市路桥区检察院发布《未成年人刑事检察白皮书(2013—2015)》。这是我省基层检察院首次以白皮书的形式,发布未成年人刑事犯罪及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现状。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未成年人犯罪问题逐渐凸显,亟待引起全社会关注。
浙江在线6月2日讯(浙江日报记者 翁浩浩 通讯员 谢一岚)为什么未成年人大多选择人身性、财产性犯罪?为什么涉毒案件中女孩的比例要比男孩高?当未成年人频频受到侵害时,我们又该做些什么?
一份来自基层的《未成年人刑事检察白皮书(2013—2015)》,在引发人们思考的同时,也暴露出了诸多需要解决的现实问题。
痛心 迷失歧路的青春
16岁的小兰曾在路桥区某公司打工,因骨折失去工作,休养期间在网吧结识了不良朋友,先后4次在原单位等地,偷窃不锈钢、黄铜、紫铜等金属共计价值5000余元。
案发虽是偶然,却暗含一种典型现象。白皮书显示,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路桥区检察院共受理未成年人刑事犯罪提请批准逮捕案件191件、247人,经审查批准逮捕168件、218人;受理移送审查起诉案件243件、301人。
数据表明,未成人刑事犯罪以人身性、财产性犯罪居多。以审查逮捕案件为例,盗窃案件占到所有案件的54%;抢劫其次,占18.66%;涉毒案件排第3位,占7.39%。其他则多是斗殴、寻衅滋事等案件。
路桥区检察院相关负责人表示,相对于成年人,未成年人心智单纯,容易受到诱惑。因此,在涉毒案件中,他们多与成年人共同犯罪,且以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和容留他人吸毒罪为主,呈低龄化趋势。这里有个现象比较“反常”:女性比例要高于男性,3年内共有22名涉毒未成年人,男性8人,占36.36%,女性14人,占63.64%。男性以贩卖毒品罪为主,女性以容留他人吸毒罪为主。而女性未成年人吸毒一般因成年人引诱、欺骗所致,高额的毒品消费,往往导致她们走向“以贩养吸、卖淫养吸”的深渊,由受害者沦为犯罪实施者。
同时,有一组数据也值得关注:未成年人犯罪时年龄多集中在16至18周岁。以2015年为例,16至18周岁(含16周岁)占比高达86%。而14至16周岁的孩子犯罪虽然比例不高,涉及罪名却多为抢劫、毒品类等重刑犯罪,其手段暴力、后果严重、人身危险性高,比如当下频发的校园欺凌事件,施暴者多为上述年龄段。
办案检察官分析,14至16周岁的孩子主要处在青春期,比较容易躁动。同时,这个年纪也是孩子逐渐社会化的关键期,他们的心理不稳定,行为很容易失控,这直接导致了他们比成年人犯罪更轻率、更不计后果。
未成年人犯罪还有什么深层次原因?路桥区检察院也进行了大数据分析。结果发现,这些犯罪孩子的家庭状况大多不理想,其中父母“残缺”家庭或经济困难家庭占到38%。“很多犯罪的孩子是因为经济困境、失学辍学、失业无业、缺少成人管教等因素,为谋生计过早进入社会而走了歪路。”办案检察官说。
关爱 失足孩子重归正途
从1986年6月上海市长宁区检察院成立中国第一个少年起诉组至今,中国未成年人检察工作走过了整整30年,各地对失足青少年的司法保护也日臻完善。
这一点,在白皮书上也有明显体现。
数据显示,2013年至2015年,路桥区检察院的未成年人犯罪不诉率平均每年攀升约1.25倍。与成年人相比,不诉率差距逐年拉大,到2015年达到10倍左右,3年的总比例是成年人的3倍左右。2013年,刑诉法赋予检察机关对罪错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权。这项制度实施以来,检察院共对19名罪错未成年人实行附条件不起诉,占不起诉总量的42.22%。
路桥区检察院曾办理过这样一起案件:初中生小双先后3次在路桥区金清镇一家化妆品店内盗窃化妆品,还偷了邻居250元现金。办案检察官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复核后认为,小双的犯罪情节轻微,而且没满18周岁,如实向公安机关供述了罪行,并且退还了赃物,有可能被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案发后,小双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家长也作出了相应的赔偿,取得了对方的谅解。随后,办案检察官又向小双所住的社区了解她的日常行为表现,还征求了公安机关和社区群众的意见。最终,路桥区检察院对小双作出了附条件不起诉决定。
同时,路桥区检察院也为有罪错的未成年人量身打造了一系列贴心制度。比如“捕诉监防”一体化工作机制。就是说,由一个承办检察官负责一起案件的批捕、起诉、诉讼监督和预防帮教工作,以便更有针对性地开展教育挽救工作,提高办案质量和效果。又比如探索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不公开听证制度,3年共对16起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进行不公开听证,多数作出不捕、不诉或判决缓刑处理,让未成年人顺利回归家庭社会。令人欣慰的是,截至今年5月底,没有一人重新犯罪。
在浙江,从基层检察院到省检察院,都对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有新探索。2014年1月27日,《浙江省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实施办法(试行)》正式实施。《办法》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封存范围、封存程序、责任分工及对被封存记录的犯罪未成年人的保护措施等都作出了详细规定。其中明确,依法应封存犯罪记录的案件,法院的裁判文书一般不送达未成年被告人所在的学校、居委会、村委会等单位和组织。对于应封存未成年人犯罪记录而未封存的,以及违反规定泄露未成年人犯罪记录的,检察机关将及时予以纠正。
破解 各方共筑预防平台
近年来,路桥区某镇的未成年人盗窃案件居高不下。有些未成年人把盗窃作为学习犯罪技术的“试验田”,从盗窃、抢劫等较为原始简单的犯罪起步,向“开设赌场、组织容留卖淫、走私贩卖毒品”等成人化和组织化犯罪发展。为什么会这样?原来,这些未成年人往往在14至16周岁就有盗窃劣迹,公安和司法机关无法对其进行刑罚规制,导致出现“抓了又放、放了又抓”的怪圈。
实践证明,未成年人犯罪的因素不仅在于未成年人本身,更是各种社会因素、教育因素和家庭因素交互作用的结果。比如从未成年人犯罪成因分析,家庭环境恶劣会导致成长不利;社会保障机制缺位会导致外来流动人口犯罪比例居高不下;教育资源失衡会导致失学、辍学现象严重。因此,加强未成年人特殊保护、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是一项系统的社会工程,需要全社会的积极参与和共同努力。
但目前来看,在未成年人犯罪问题上,司法机关之间、司法机关与社会机制之间的衔接存在前后、内外脱节现象。刑诉法虽然明确了未成年人刑事犯罪特殊保护程序,但仍属于原则性规定,缺少可操作性的适用标准。同时,公、检、法、司等部门在运用法定代理人及合适成年人到场参与诉讼、社会调查、快速办理、宽缓刑事政策、犯罪记录封存、未成年人单独关押等制度时,还存在不衔接、不协调问题。
为此,白皮书认为,应该形成政法机关之间一体化平台,提高未成年人司法保护专业化和规范化水平。在工作评价标准、分案起诉、法律援助、观护帮教、社区矫正、犯罪记录封存等制度上,形成相互衔接、相互配合的保护工作体系,突出少捕慎诉少监禁、一体化办案、人性化帮教等价值取向,比如可以结合地域特色,统一标准,相应提高未成年人犯罪的构罪标准、明确从轻条款的法律适用、放宽非羁押刑的认定标准、细化非刑罚的处理方式等,着力落实宽缓刑事政策,全面形成司法保护合力。
当然,预防犯罪才是惩罚犯罪的最终目的。白皮书建议,大力加强法治宣传,构建家庭、学校、社区三位一体的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平台。
[深一度]
法治,多些人情味
5月2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透露,2013年至2015年,全国检察机关对12万多名未成年人进行犯罪记录封存。
一个数字的背后,是4年多持续不断的努力:2012年3月,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首次明确了针对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封存制度,规定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2014年1月,正式实施的《浙江省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实施办法(试行)》规定,对于犯罪时不满18周岁,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以及免于刑事处罚的未成年被告人,法院、检察院、公安、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对犯罪记录予以封存。
众所周知,法律是一种刚性约束。任何人触碰法律底线,都会受到严厉制裁,未成年人也不能例外。但与成年人相比,未成年人涉世不深,价值观、人生观和世界观都没定型,因而大多数的违法犯罪具有偶然性,往往是“一失足而成千古恨”。在这种特殊的情况下,一味依靠刑罚惩罚,并不能有效解决未成年人犯罪日趋多发的现状。因为犯罪记录的存在必然会对未成年人的工作、生活、学习带来许多不利影响,容易产生“一日为贼、终身为贼”的“标签效应”,不仅会妨碍未成年人的改造,还可能导致他们自暴自弃,再次走向社会的对立面。
现代法治,是人类政治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而法治的追求之一,就是尊重和保障人权。因此,对司法机关来说,对犯罪的未成年人要严管,更要厚爱。
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建立,充分体现对未成年人“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很大程度上弱化了标签效应,让他们不用背负太重的包袱。通过一系列教育感化,可能帮助他们“了无痕迹”地回归社会,增加生活的信心和希望。
事实上,不仅是犯罪记录封存制度,近年来,各地各级司法机关探索、完善了社会调查、亲情会见、合适成年人到场、强制辩护、附条件不起诉、分案起诉、犯罪记录封存、心理干预等一系列适合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办案制度,大大提高了未成年人司法保护效果。
当我们在为这些制度举双手点赞的同时,也应该看到,犯罪记录封存等制度,毕竟属于事后的“补救措施”。更重要的,是把未成年人保护的关口前移。这就需要各级党委和政府、社会各界都行动起来,关心爱护未成年人,严打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行为,净化社会文化环境,为未成年人撑起一片蔚蓝纯净的天空。
[延伸阅读]
我省未成年人司法保护掠影
关键词:临时家长
杭州市检察院联合市综治办、市中级法院、市公安局、市教育局、团市委和市关工委6家单位,联合制定《关于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选任合适成年人参与诉讼的规定》,规定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对涉罪未成年人进行讯问、审判时,法定监护人不能到场的,应当通知所在学校、社区、单位或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以更好缓解、消除涉罪未成年人的紧张、对立情绪。
关键词:线上教育
宁波市北仑区检察院联合区教育局、区关工委,创办数字化与实体馆相结合的未成年人法制教育数字化基地。教育基地不仅从法律的角度解读热点新闻事件、经典文学影视名著和生活常识,还以“我问你答、你问我答、留言选登”等方式与未成年人进行互动交流,为未成年人提供更直接、具体和精准的法律服务。
关键词:心理评估
温州市龙湾区检察院和温州医学院签订了《涉案未成年人心理评估和干预辅导合作意向书》,在检察院专门办案场所内开设“心理阳光理疗室”。一方面通过临场观察、临床访谈、心理测评等形式对涉罪未成年人的心理健康、犯罪危险性、再犯可能性等进行评估,为刑事案件分流处理和后续针对性地教育感化帮教提供依据;另一方面,对存在心理问题的涉罪未成年人进行心理干预辅导。
关键词:法律服务
“彩虹桥”是海宁市检察院创设的为未成年人提供法律服务的品牌,下设“彩虹桥”心理辅导室、“彩虹桥”热线、“彩虹桥”未检微博、“彩虹姐姐”法治宣讲队、“彩虹桥”小葵花成长计划等平台,通过法律服务,让广大未成年人远离犯罪,帮助失足未成年人改过自新,学会自己领航青春。
关键词:社会帮教
瑞安市检察院在适用附条件不起诉过程中,积极拓宽未成年人工作参与面,引入社会力量,委托公益组织开展观护帮教,不仅可以缓解检察机关案多人少、司法资源紧缺的矛盾,更可以借助社会力量,通过观护帮教专业化、社会化,提升帮教效果,是检察机关未成年人刑事检察专门化和帮教预防社会化相衔接的有益探索和实践。
关键词:帮教基地
龙泉市检察院建立了未成年人观护帮教基地,对主观恶性较小、悔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对其作出不予批捕、附条件不起诉、相对不起诉的涉罪未成年人进行考察、教育、矫治。通过与企业合作,检察机关可安排符合帮教条件的涉罪未成年人在基地接受6个月至一年时间不等的帮教。企业将为其安排合适的工作岗位,并落实专人对其进行教育引导,同时检察机关将定期对其进行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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