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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将于3月1日施行
将国家赔偿列入财政预算,并对责任人进行追偿
2017年02月15日 05:13:55 来源: 浙江在线 浙江在线记者 肖菁

  浙江在线2月15日讯(浙江在线记者 肖菁)3月1日,《浙江省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将正式施行。其中,“将国家赔偿金列入财政预算”,“对追偿原则、金额和决定进行详细规定”等让人眼睛一亮。近日,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法制办)相关处室负责人,对《办法》中的重点、亮点问题等进行了解读。

  明确国家赔偿经费

  列入县级以上政府财政预算

  以往国家赔偿在操作中,有这样的现象,有部分市、县对国家赔偿预算管理不够重视,一开始没有把国家赔偿列入政府财政预算;一旦错案、冤案发生,只能临时追加经费支付。这就可能导致国家赔偿支付不够及时,损害了国家赔偿形象和受害人的合法利益。

  省法制办相关处室负责人说,此次《办法》做了一些创新规定。比如,对国家赔偿的预算管理作了明确规定:国家赔偿费用由赔偿义务机关的同级财政负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安排一定数额的国家赔偿费用,列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当年需要支付的国家赔偿费用超过本级年度财政预算安排的,应当按照财政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及时安排资金。

  明晰对责任人的追偿比例

  不超过上年职工年均工资2倍

  当赔偿义务机关履行国家赔偿义务后,将“依法对责任人实行追偿”,这是《办法》的另一亮点。《办法》明确了对国家赔偿案件责任人依法实行问责、制定了追偿制度,并建立追偿实施机制。

  《办法》明确浙江省的国家赔偿费用的追偿比例根据违法性质、损害后果以及被追偿人过错程度等因素确定。

  那么,具体追偿金额控制在多大的范围内才合理可行?《办法》规定如下:追偿金额最高不超过国家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倍。国家赔偿涉及2个以上责任人的,应当分别确定追偿比例和追偿金额,合计追偿总额不超过实际发生的国家赔偿费用。

  “《办法》强化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追偿以及启动国家赔偿费用追偿期限和有关监督机关的明确,将会极大地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从源头上预防一些冤假错案的发生。”这位负责人向记者表示。


标签: 赔偿;法制办;合法权益;国家赔偿 责任编辑: 冯一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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