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2月16日讯 浙江省科学技术协会原党组副书记、副主席陈世权因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
公开资料显示,陈世权,男,汉族,1965年9月生,浙江温岭人,1988年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86年8月参加工作,在职研究生学历。
陈世权曾任台州市(地)委办公室副主任,台州地委新农村办公室副主任,台州市委政策研究室主任兼市政府发展研究中心主任、市委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天台县委副书记、代县长、县长,浙江省总工会副主席、党组成员等职。2013年4月,陈世权开始担任浙江省科学技术协会党组副书记、副主席。
2015年3月30日,浙江省纪委发布消息称,陈世权涉嫌严重违纪,目前正接受组织调查。2016年8月22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陈世权受贿罪作出一审判决。
判决书显示,2002年至2014年间,陈世权多次收受浙江台州玉峰集团总经理王某所送贿赂共计人民币36.6万元,并为王某及其亲戚、朋友在全国五一劳动奖章、浙江省劳动模范评选、干部人事调整等方面谋取利益。
2002年左右,陈世权在担任台州市委办公室主任期间,应台州市路桥区峰江街道桥洋村书记周某所托,为其办理用地审批提供便利。2008年,陈世权以资金短缺为由向周某借款人民币5万元,至案发未归还。
此外,2007年4月间,陈世权以购置房屋、装修为由,向台州洲际金属有限公司总经理池某借款人民币30万元,约定借期一年,到期归还。其后,他将该笔30万元投入股市。
2015年3月,陈世权在得知王某被立案调查后,遂将30万元归还池某。期间,陈世权还应池某所托,利用职务影响力在池某女儿就读台州中学、浙江联众智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参与临海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信息系统采购招投标中,为池某提供帮助。
对此辩护人提出,陈世权已归还池某30万元,系民间借贷行为,认定受贿不妥。
法院经审理认为,陈世权以购置、装修房屋为由,向池某借款30万元,实际用于炒股。在长达八年的时间内,有能力归还而未予归还,事后为掩饰犯罪才被迫归还,具有明显的受贿故意。
在此期间,陈世权应池某所托,利用其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在池某的女儿就学、浙江联众智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参与临海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信息系统采购招投标中,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综上,被告人陈世权与池某之间具有明显的权钱交易的受贿犯罪特点,符合受贿罪的犯罪特征。辩护人的意见不予采纳。
2005年3月,陈世权还以购置房产为由,向浙江省电力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台州分公司经理潘某借款20万元。
2007年5月,陈世权归还潘某10万元。2012年,潘某将20万元借条归还给陈世权,陈予以默许,至案发未归还另外的10万元。期间,陈世权于2010年左右应潘某所托,承诺为潘某朋友严某在调任龙游县总工会事宜上提供帮助,后因严某改变主意而未予落实。
辩护人提出,陈世权向潘某借款10万元不应认定为受贿。
法院经审理认为,陈世权以购置房产为由,向潘某借款20万元。在七年的时间内,仅在潘某索讨的情况下,才归还了10万元,并收回借条消除债务,具有明显的受贿故意,客观上为潘某谋取了不当利益。
综上,陈世权与潘某之间具有明显的权钱交易的受贿犯罪特点,符合受贿罪的犯罪特征。辩护人的意见不予采纳。
法院认为,陈世权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利用其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81.6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且数额巨大。
同时,陈世权当庭能承认全部控罪,认罪态度较好,积极退缴赃款60万元,具有悔罪表现,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
最终,陈世权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29日起至2019年5月28日止。
(原标题《浙江省科协原副主席陈世权受贿80余万元,被判有期徒刑4年》。编辑 来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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