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浙江省委 浙江省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加快推进现代国有农场建设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发挥国有农场在农业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农垦改革发展的意见》精神,现就进一步深化改革加快推进现代国有农场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以五大发展理念为引领,按照“秉持浙江精神,干在实处、走在前列、勇立潮头”的新要求,以“八八战略”为总纲,以推进国有农场集团化、企业化改革为主线,更加注重资源整合和产业融合发展,更加注重基础设施提升和生产条件改善,更加注重民生改善和权益保障,创新体制机制,加快推动功能定位、经营机制、发展方式转型,全面提升国有农场综合生产能力、发展活力和整体实力,为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发展现代农业园区提供示范。
(二)基本原则
——坚持国有属性、服务大局。围绕发挥国有农场土地规模优势,完善国有农业经济实现形式,以农业生产经营为主,构建现代农业经营体系,促进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做大做强国有农场经济,更好服务绿色农业强省建设。
——坚持市场导向、政府支持。深化国有农场市场化改革,推进政企分开、社企分开,确立国有农场市场主体地位。切实保障国有农场平等享受国家普惠性政策,解决国有农场实际困难,提升持续发展能力。
——坚持分类指导、分级负责。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落实地方政府主体责任。根据国有农场功能定位、资源禀赋、发展水平,确定发展方向,采取有针对性的改革举措,完善支持性政策,促进国有农场多样化发展。
——坚持统筹兼顾、稳步推进。把握好改革的节奏和力度,鼓励大胆探索、试点先行,从各地实际出发平稳有序推进,着力解决突出矛盾,处理好政府、国有农场和职工利益关系,确保职工队伍稳定、生产稳定和社会稳定。
——坚持以人为本、共享发展。充分发挥国有农场职工主体作用,尊重职工发展意愿,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切实改善职工生活条件,让职工共享改革发展成果,拥有更多获得感。
(三)主要目标。围绕高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加快改革发展步伐,努力把国有农场建设成为产业发展、环境优美、社会和谐、职工幸福的现代农场。到2020年,体制机制建设有新成效,建立起适应市场经济要求、运行高效的管理体制和经营机制,国有农场的内生动力进一步增强;发展现代农业有新作为,打造一批高水平现代农业园区,培育一批主业突出、市场竞争力和辐射带动力强的现代农业企业;民生服务保障有新突破,国有农场用水用电、道路设施、生活环境等基本建设全面提升,社会保障制度实现全覆盖,国有农场社区纳入政府统一管理,社区服务功能全面增强,职工生活水平进一步提高。
二、分类推进改革,激发发展活力
(四)推进国有农场集团化改革。国有农场相对集中的县(市、区)要以规模较大、实力较强、整体素质较好的农场为核心,整合区域内农牧渔业国有农业资产资源,组建具有国有属性、农垦性质的企业集团或资产经营公司或联合总场,有条件的可跨区域兼并重组其他国有农场。建立健全集团法人治理结构和现代企业制度,构建以资本为纽带的母子公司管理体制,有序推进集团下属公司整合重组,处置低效无效资产,聚焦优势产业和重点领域,优化集团产业布局和国有资本投向,提升集团整体实力。在确保国有资本控股的前提下,积极引进优质工商资本或战略投资者,依法稳妥推进集团公司股权多元化改革。鼓励有条件的国有农场企业通过资本运作,提升发展空间。
(五)深化国有农场公司制改革。引导中小型国有农场结合实际依法改组为有限责任公司,促进国有农场转换经营机制,放大国有资本功能。支持地方国有农业发展投资公司、各类社会资本参与国有农场公司制、股份制改造,发展国有资本、集体资本、非公有资本等交叉持股、相互融合的混合所有制经济,实现股权多元化。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明晰产权关系,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各类出资人应以股东身份履行权利和职责,构建权责对等、运转协调、制衡有效的决策执行监督机制。建立健全市场导向的选人用人机制,构建新型劳动用工制度,深化薪酬分配制度改革,实行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农场可按有关程序探索员工持股、职业经理人等制度,建立经营者、员工薪酬与经营业绩相挂钩的激励与约束机制,不断提高内部管理水平和市场竞争力。
(六)稳步推进事业性质农场改革。按照社会职能、经费来源,对事业性质农场进行科学分类,明确职责定位和发展方向,积极稳妥推进事业性质农场改革。对主要承担种质资源保护、良种繁育等公益职能的事业性质农场,要从职能定位、财政投入、税收政策、资产管理、人事管理、社会保障等制度层面强化公益属性,合理确定人员编制,核定相应经费,落实法人自主权,严格考核与监督,保障其履行公益类职责。对主要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性质农场,稳步推进转企改制,周密制定转企改制工作方案,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履行相关报批程序;根据有关规定进行资产清查、财务审计、资产评估,核实债权债务,界定并核实资产,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依法转换劳动关系,合理衔接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待遇,确保农场社会稳定。事业性质农场转企改制后,对其承担种质资源保护、良种繁育等公益类专项任务,地方政府可采取授权委托、购买服务的方式,赋予其一定的利益保障。鼓励和引导市场化程度高、基础条件好的良种繁育型农场创新经营机制,积极引进战略投资者,组建育、繁、推一体化的现代种业公司。
(七)创新农业经营管理体制。充分发挥国有农场土地资源优势,积极推进多种形式的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强化国有农场统一经营管理和服务功能。积极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股份制、公司制等农业经营形式,防止土地经营碎片化。鼓励有条件的农场流转周边土地,促进适度规模经营。构建权利义务关系清晰的国有土地经营制度,改革完善职工承包租赁经营管理制度,清理不合理的土地承包关系,建立经营面积、收费标准、承包租赁期限等与职工身份相适应的衔接机制,职工承包租赁期限不得超过其法定退休年龄,防止简单固化承包租赁关系。对租赁经营国有农场土地的,要严格依照合同法规范管理,加强承包和租赁管理,全面推行收支公开,强化审计监督。
(八)健全国有资产监管体制。明晰农场国有资产权属关系,建立符合农场特点、以管资本为主的监管体制。国有农场主管部门要加强和改进对国有农场的监管,全面开展包括土地在内的国有资产清产核资工作,加大对国有资本投向的专项监督力度,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提升运行效率和效益。国有农场产权制度改革要依法依规、严格程序、公开公正,切实加强监督,严格责任追究,杜绝国有资产流失。不得擅自解散、下放、撤销国有农场,国有农场撤销、合并、分设、调整等体制变动,须征求上级国有农场主管部门的意见。
三、加快产业发展,增强经济实力
(九)提升发展现代农业。充分挖掘国有农场土地集中连片和种质资源优势,主动参与粮食生产功能区和现代农业园区建设,集聚发展特色主导产业。加快提标升级改造,科学布局农场内种养业、农产品加工业和休闲旅游、公共服务、物流配送等的功能区块,促进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支持有条件的国有农场培育发展农业特色小镇,拓展农业产业、文化、旅游、社区等多样性功能。充分挖掘农场自身独特的比较优势,支持国有农场发展“一场一品”。支持国有农场完善“公司+基地+农户”等经营组织模式,通过土地托管、代耕代种代收、股份合作、流转租赁等方式与周边农民形成紧密利益联结机制。发挥国有农场国有属性优势,加大扶持力度,优先安排支农项目,建成一批稳定可靠的农产品生产供应基地,努力把国有农场建设成为高水平现代农业示范点。
(十)扩大农业合作交流。鼓励国有农场采取投资入股、联合投资、股权出让置换、土地租赁等方式与优质工商资本进行股权融合、经营合作,推动国有农场资源整合,聚焦优势主导产业,延长农业产业链。支持国有农场之间开展合作,主动对接省内外国有农场,拓展国有农场发展空间。支持国有农场同类产业间的联合联营联盟,引导建立以资本为纽带的产业合作机制,组建国有农场茶叶、种业等联盟或产业公司,实现抱团发展。
(十一)增强科技创新能力。依托国有农场良种繁育优势,鼓励高校、科研院所在国有农场建设技术转移中心,转换运用科技成果。加强国有农场农业科技基础与推广运用能力建设,支持开展高产高效技术集成示范基地建设,开展农业新品种选育,积极推广应用农业新技术、新装备。加大国有农场引智引技力度,引进、吸收先进技术与装备、优质种质资源,加强人才引进和知识技能更新培训,促进国有农场整体素质提升。
四、强化土地管理,保障合法权益
(十二)依法保护国有农场土地权益。国有农场对国家授权经营管理的土地、财产和其他资源,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收缴、归并、侵占、平调。按照尊重历史、兼顾现实的原则,妥善调处土地权属争议,依法确认国有农场土地使用权,到2019年年底前,全面完成符合条件的国有农场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确权登记发证经费应由农场所在地财政部门协调解决。严禁借确权登记颁证之机将国有农场土地使用权转移至其他单位和组织。严格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制度,加快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并上图入库、上网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十三)严格国有农场土地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对国有农场土地严格执行分类管理,禁止擅自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严肃查处非法侵占滥用国有农场土地、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强行划转国有农场土地、擅自与国有农场签订租地占地协议等违法违规行为,全面清理整顿侵占国有农场土地问题。严禁擅自收回国有农场土地使用权,确需收回的要经原批准用地的政府批准。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禁止未批先用、少批多用。土地收回补偿参照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标准予以补偿,补偿方案必须充分考虑农场职工诉求和利益,依法安排社会保障费用。切实加强对国有农场土地补偿资金的分配、使用和监督管理,确保国有资产和职工权益不受损害。省级国有农场主管部门和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对国有农场土地保护和利用情况的管理与监督检查,严格责任追究,防止国有土地流失。
(十四)推进国有农场土地资源资产化和资本化。创新国有农场土地资产配置方式,积极推进国有农场土地使用权抵押、担保,激活农场土地资源转化为要素优势。国有农场改革改制中涉及的国有划拨建设用地和农用地,可按需采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和保留划拨用地等方式处置。国有农场改革改制中涉及的原划拨建设用地,改制后用途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经批准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应当依法实行有偿使用。对改制为授权经营或国有控股企业的,其原划拨建设用地经批准可采用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处置;对改制为一般竞争性企业的,其原划拨建设用地经批准可采用协议出让或租赁方式处置。经批准办理有偿使用手续后,符合条件的建设用地可以转让、出租、抵押或改变用途。有序开展国有农场农用地使用权抵押、担保工作,其中有偿取得的国有农用地使用权可以实行转让、转租、作价出资(入股)、抵押等。国有农场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参照当地政府征收集体土地有关规定,按一定比例留地给国有农场,经依法批准用于开发建设,保障国有农场产业发展和城镇化建设合理用地需求。国有农场土地使用权被依法收回后再出让的,其出让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市县分成的相应土地出让收入要按规定积极用于农场农业土地开发、农田水利建设以及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等。支持选择资源条件好、价值高、具有产业发展优势的农场土地,以作价出资(入股)等方式注入区域性农场企业集团和公司化改造的国有农场转增资本金,提高国有农场控股、参股和经营能力。支持国有农场实施土地增减挂钩、高标准农田建设、土地平整等项目,合理分配土地利益,国有农场土地开发、经营和使用继续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五、建设美丽农场,改善农场民生
(十五)加强农场基础设施建设。各地要统筹资金,积极支持国有农场基础设施、网络设施及公共服务体系建设,重点解决国有农场安全饮用水、道路、水利、污水处理等基础设施落后问题。切实改善农场生产生活条件,将国有农场电网改造纳入新一轮城镇和农村电网改造升级工程,依据国家政策,将国有农场电网资产移交国有电网企业实现统一管理。有条件的地方要将天然气管道输气接入农场。
(十六)美化农场生产生活环境。各地要加快推进国有农场以治水为重点的环境综合治理,统筹安排美丽乡村建设、“五水共治”和山塘水库治理等项目。加强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推行化肥、农药减量使用,推行农业生产全程标准化,合理规划国有农场畜禽养殖业。支持国有农场垃圾收运和处理设施建设,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无害化集中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切实改善国有农场居住环境。要将国有农场纳入全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因地制宜选择切实可行的农场生活污水治理模式,实现统一截污纳管集中处理和常态化运行管理。对历史文化积淀深厚并有特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特色建筑群的国有农场,纳入历史文化村落、传统村落等进行保护利用。支持国有农场社区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积极开展全民教育、卫生体育和科技普及活动,着力提高职工生活品质。
(十七)推进农场社区社会化管理。坚持社企分开改革方向,推进国有农场社区属地化管理,到2019年年底前,将国有农场承担的社区管理等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全部移交地方政府统一管理,妥善解决其机构编制、人员安置、所需经费等问题,确保工作有序衔接、职能履行到位。国有农场社区(居住点)要依法建立健全居民委员会,规模较大、人口较多、具备条件的国有农场,经县级政府批准,可以单独组建社区居委会;规模不大、人口不多、紧靠城镇社区的国有农场,当地政府应就近纳入属地社区居委会管理;其他国有农场,当地政府应统筹做好社区化服务管理。对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形成的债务进行甄别,凡属于政府应当偿还的债务纳入政府债务统一管理,符合呆坏账核销条件的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六、加强对国有农场改革发展的领导
(十八)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国有农场的改革发展工作,将国有农场改革发展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履行属地管理主体责任,加快推进国有农场现代化建设。加强党的领导和建设,充分发挥国有农场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严格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切实履行从严治党责任,强化对国有农场企业领导人员履职行权的监督。加强国有农场领导班子建设,大力引进和培训企业管理人才,造就一批懂市场、善经营、会管理的优秀企业家。
(十九)强化责任落实。各级国有农场主管部门要加强能力建设,切实履行行业指导管理、农场国有资产监督和管理等职责,确保国有农场改革发展任务落到实处。发展改革等部门要做好规划衔接,对国有农场申报高标准农田建设和农场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项目,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民政等部门要统筹研究提出国有农场社区化管理工作方案,指导推进国有农场社区等社会职能和公共服务移交接收管理;财政部门要根据国有农场管理体制和改革发展需要,将国有农场纳入强农惠农富农和改善民生政策覆盖范围;人力社保部门要根据属地管理原则,继续落实好国有农场职工社会保障政策;国土资源部门要依法严格国有农场土地利用管理,支持做好国有农场改革改制涉及的土地资产处置;农业部门要加强对现代国有农场建设工作的指导;电力管理部门要统筹研究国有农场电网升级改造,并纳入统一管理;其他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落实有关政策措施,切实保障国有农场改革发展有序推进。
(二十)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各地党委、政府要切实关心国有农场职工生产生活,特别是要保障困难职工群众的基本生活。进一步加大社会保障投入力度,支持落实好国有农场职工和居民社会保障政策。认真落实工作责任,抓好安全生产、信访等工作,妥善处理各类矛盾纠纷,完善应急处置预案,确保国有农场经济可持续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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