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7月1日起施行
遇五类红色预警误工不算迟到
2017年06月30日 05:37:26
来源:
浙江在线
浙江在线6月30日讯(浙江在线记者李丹超 通讯员 张晓晨)6月29日,记者从省气象局获悉,《浙江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将于7月1日起正式施行。《条例》共6章35条,融合了全省气象部门长期与气象灾害抗争的经验总结和深入思考,为提升气象防灾减灾和气象公共服务能力建设提供了法制保障。
《条例》中首次明确指出了台风、暴雨、暴雪、道路结冰、霾五类红色预警信号生效期间,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校应当停课,职工误工不得算作迟到、缺勤处理。
为了“看得更全”,《条例》首次明确了气象部门牵头的统一监测信息平台建设和监测设施布局规划,一旦有气象灾害发生,与灾害性天气监测、预报有关的单位都要实时向气象灾害监测信息平台提供气象监测信息,气象部门要会同国土资源、水利等部门对地质灾害、小流域山洪易发区等重点区域开展气象灾害联合监测;为了“发得更准”,《条例》规定了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实行属地发布,今后气象预警信号的发布、变更和解除由县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负责,确保预警信息更有针对性、更加明确。
标签:
气象灾害;条例;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气象防灾减灾;公共服务能力
责任编辑:
洪慧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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