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积极倡导“社会尊重、政治器重、经济倚重、法治看重、引导加重”企业家的良好风尚,大力营造依法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的法治环境。确立尊重和弘扬企业家精神的“四个财富”目标。要让企业家勇敢创造财富、公平获得财富、安心享受财富、放心传承财富。
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指出:“激发和保护企业家精神,鼓励更多社会主体投身创新创业。”2017年9月26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营造企业家健康成长环境,弘扬优秀企业家精神,更好发挥企业家作用的意见》发布后,浙江企业家群体反响十分强烈,普遍认为《意见》体现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企业家队伍建设,是激发和保护企业家精神、提高企业家创新创业活力,紧扣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主线,加强预期引导,使企业家安心经营、放心投资、专心兴业的重要举措。全省企业家特别是面广量大的民营企业家备受鼓舞。
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方面仍存在短板和弱项
改革开放以来,浙江企业家创新创业的法治环境、市场环境和社会氛围,总体是比较好的。但是,依法平等保护企业家财产权、依法保护企业家创新权益、依法保护企业家自主经营权方面,还存在一些值得关注的短板和弱项。主要表现在:
一是长期来形成的对企业家的认识误区尚未消除。改革开放以来,浙江涌现出一大批负重奋进、勇立潮头的企业家和具有较强竞争力又守法合规经营的企业,为浙江发展作出了巨大贡献。目前的问题是,社会上还存在着对企业家所创造价值和发挥作用没有充分认可和应有尊重的现象。比如,把企业家看作“暴发户”“土豪”,把企业划分为三六九等身份,对民企“另眼相看”等现象仍不同程度地存在,影响了企业家创业决心和投资信心。
二是违法侵害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财产权的情况仍时有发生,依法平等保护企业产权方面还有待加强。在一些产权纠纷申诉案件中,极少数官员与不法商人结成利益同盟,利用公权力介入产权(股权)纠纷,既有违法查封、扣押、冻结财产,也有不作为、不依法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情况。在有的案件审理过程中带有明显倾向性,偏袒利益关系人,或者钻法律空子,该保护的得不到保护、该惩处的却得以逃脱惩处。
三是在企业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方面令人担忧。对侵犯知识产权,如对非法制造、销售假冒知名注册商标以及假冒专利侵犯商业秘密等违法犯罪行为,依法打击、惩处力度不够。特别是对利用网络销售平台,对外销售侵犯知识产权商品、借助网络聊天工具进行上下游串通、侵犯知识产权等违法犯罪活动,惩处较为滞后。由于知识产权本身具有专业性、易被侵害性和牵涉面广、技术含量高、收益大的特征,而且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方式还具有智能性和隐蔽性的特征,这种“双特征”现象加大了侵犯知识产权案件的查处难度,导致对企业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力度较为薄弱。
四是在依法保护企业家自主经营权方面问题依然存在。有些地方对企业正常经营不当干预的现象时有发生,尤其在行政自由裁量权的适用上有失偏颇没有完全杜绝。一些地方片面强调规划调整的重要性,一味强调企业必须无条件服从规划,而忽视企业合法权益受损,未依法给予合理补偿。有些地方的企业即使具备相关污水处理设备条件,也很难通过环保部门的审批取得排污许可证;有的企业已经整改落实,符合环保许可条件,虽经多次申请,但长期未获批准,导致生产经营不正常。
此外,非公企业“融资难”“融资贵”仍然是经营发展的瓶颈。解决非公企业融资难、融资贵,已经不单单是一个金融措施问题,而是事关依法保护企业家自主经营权的法律公平问题。
依法保护企业家财产权、创新权益和自主经营权的对策
针对依法保护我省企业家财产权、创新权益和自主经营权方面存在的问题,应当从以下四方面采取措施:
一、积极倡导“社会尊重、政治器重、经济倚重、法治看重、引导加重”企业家的良好风尚,大力营造依法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的法治环境。贯彻落实十九大精神和中央《意见》精神,明确企业家的地位和价值,这对激发和保护企业家精神、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保护经济健康稳定增长,意义十分重大。结合浙江实际,可以从以下这“一二三四五”为切入点:
认清一个现状。在浙江,优秀企业家不是多了,而是还远远不够,由此必须增强保护企业家成长发展的迫切性,增强着力为企业家提供成长平台和发展土壤的迫切性。
叫响两个理念。一是市场活力的源头来自于企业家和企业家精神的理念;二是优秀企业家是市场经济资源配置的稀缺性资源的理念,促使形成社会共识。
认真把握三大意义。各级领导干部要认清尊重和弘扬企业家精神、发挥企业家作用的重要意义在于:一是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的内在要求,二是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支撑,三是实施创新发展战略的重要举措。
确立尊重和弘扬企业家精神的“四个财富”目标。要让企业家勇敢创造财富、公平获得财富、安心享受财富、放心传承财富。
构建和实施五条原则和机制。营造依法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的法治环境,当前的关键,一是进一步健全完善产权保护法律制度,切实贯彻依法平等保护原则和运行机制;二是完善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原则和运行机制;三是构建“亲”“清”良性互动的新型政商关系的原则和运行机制;四是政府重大经济决策主动问计求策企业家的原则和运行机制;五是健全企业家诚信经营激励约束原则和运行机制。
二、加快健全完善依法平等、全面保护各种所有制产权的长效机制,切实维护产权主体合法权益。司法办案环节要坚持不枉不纵、“轻拿轻放”方针。司法机关要正确把握法律政策界限,慎思明辨,努力做到严格细致划分“五个区别”:区别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区别个人犯罪与企业违规,区别正当融资和非法集资,区别执行和运用国家政策中的偏差和有意识钻法律空子实施犯罪,区别合法经营收入与违法所得,切实提升办案水平和办案效果。
要与时俱进、创新办案理念。对于涉企案件办理,应谨慎从事,坚决防止“案件办了、企业跨了”的情况发生。司法机关要当好“司法店小二”“企业贴心人”。司法工作人员应当恪守职业操守,信奉公平公正至上,严禁越权办案插手经济纠纷。根据司法实践,在办理涉及非公企业违法犯罪案件中,要围绕构建“三个机制”:经济违法案件“打、防、控、管、建”五位一体的防控机制;涉企案件风险评估机制;银行、银监、公、检、法等机关联席会议和联动工作机制,以达到合理平衡法治权威、维护社会稳定和市场秩序的关系,提高整体办案效果。
三、各级政府部门要以“最多跑一次”改革为统领,努力实现由“干预型”向“协调型”、“管理型”向“服务型”的职能转变。一要从政府职能角度坚持全面平等、依法保护企业产权的原则。所谓全面,是指产权内容上,包括物权、债权、股权在内的各类财产权和知识产权;所谓平等,就是对公有制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一视同仁、依法平等对待,决不唯企业身份。二要坚决防止某些领导干部利用影响力和审批权随意干预企业生产经营。按照“负面清单”模式,切实简政放权,强化市场监督。当前,对于“低小散乱”行业的整治提升,要坚持堵疏并举,鼓励引导发展特色小微企业群。在严格执法的同时,更加注重企业生产经营的连续性,保障企业经营自主权。三要建立完善政府规划调整、政策变化造成企业合法权利受损的依法依规补偿救济机制。对于已经出现的此类情况,要认真调研、摸清底数实情,客观分析原由,实事求是、稳妥处置,以提振企业家信心指数,安心扎根创业兴业。
四、抓住机遇,积极引导企业和企业家转型升级,健全完善内部治理结构,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十九大精神和中央《意见》犹如强劲东风,给广大企业和企业家注入强盛活力。我省企业家应当倍加珍惜难得机遇、紧紧抓住机遇,特别是民营企业要主动完成“三个转型”:由市场驱动型向创新驱动转型,由家族化管理向科学化管理转型,由追逐自身利益向主动承担社会责任转型。要努力实现“三个升级”:企业管理升级,从粗放管理走向精准管理;技术升级,从模仿、抄袭、跟风的产品生产技术向自主创新、自主品牌升级;信用升级,从失信违约走向诚信自律守法。通过“三个转型”“三个升级”,从而大幅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努力为实现我省“两个高水平”奋斗目标作出贡献。
【作者为浙江省人民政府参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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