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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用好监察留置措施
2017年12月02日 07:49:34 来源: 浙江在线 钱唐

  留置是最重要、最有力,也是各方面高度关注的调查手段。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制定国家监察法,依法赋予监察委员会职责权限和调查手段,用留置取代“两规”措施。在推进监察体制改革试点过程中,我们把依法用好监察留置措施作为开展监察调查工作的重中之重,按照中央精神,结合浙江实际,先后制定出台《监察留置措施操作指南》《监察留置场所暂行规定》等,对留置怎么审批、留置在哪里、如何监督留置措施实施等作出明确规定,确保严格规范、谨慎稳妥使用留置措施,为依法有效开展监察提供了有力保障。截至11月23日,经过严格审批,全省各级监察委员会共对161名被调查人采取留置措施,留置案件均取得良好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此外,未采取留置措施,直接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的共有110人。

  授权要宽,审批要严,这是法律赋予监察委员会调查手段的基本原则。我们坚决贯彻中央精神,建立集体研究机制和上提一级审批机制,从严把关留置审批。市、县两级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除符合基本的留置条件外,必须由市、县监察委员会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决定,并报上一级监察委员会批准;涉及本级党委管理的公职人员,还须向本级党委主要领导报告。从实践看,通过建立严格的审批程序,既确保了党对监察工作的绝对领导,又有效防止监察留置的乱用、滥用,杜绝了未批先留、违法留置等行为,维护了留置措施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新组建的监察委员会,既不是行政机关,也不是司法机关,而是党委统一领导下的国家反腐败专门机构。我们从这一性质定位出发,结合浙江实际,在试点中将被留置人留置在两类特定场所:一是公安机关看守所辟出的留置专区;二是由原纪委“两规”点改造的留置场所。从实践看,这两类特定场所符合改革精神,没有增加改革成本,同时又满足工作需要,保证了留置安全。

  留置是最重要的监察措施,必须实行最严格的监督。为强化对留置过程的监督,我们明确规定,监察机关负责留置讯问工作,公安机关负责留置安全工作。同时,规定留置过程必须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强化对留置过程的实时监督。这样,就形成了留置工作中监察机关与公安机关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切实保障被留置人的合法权益,有效杜绝留置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凡益之道,与时偕行。试点只是监察体制改革的第一步,留置措施的使用也是一个不断完善、逐步优化的过程。我们将按照党的十九大的新要求,在国家监察法的法律框架内,继续探索新形势下使用留置措施的方式方法,充分发挥留置措施在监督调查处置中的重要作用。


标签: 监察;留置 责任编辑: 沈正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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