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消息】
12月7日中午,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官网发布了《转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莎普爱思滴眼液有关事宜的通知》。
在这份通知中,浙江省食药监要求浙江莎普爱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尽快启动临床有效性试验;立即开展广告自查;严格执行药品GMP(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SP(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确保药品生命周期的质量和安全。
【早前报道】
食药监总局官网截图
12月6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在其官方网站发布《总局关于莎普爱思滴眼液有关事宜的通知》,要求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督促浙江莎普爱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尽快启动莎普爱思临床有效性试验。
通知具体内容如下: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鉴于医务界部分医生对浙江莎普爱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苄达赖氨酸滴眼液(商品名:莎普爱思)疗效提出质疑,请你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有关规定,督促企业尽快启动临床有效性试验,并于三年内将评价结果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药品审评中心。
为防止误导消费者,该药品批准广告应严格按照说明书适应症中规定的文字表述,不得有超出说明书适应症的文字内容。
眼药水莎普爱思。
近日,一篇来自“丁香医生”的《一年狂卖7.5亿的洗脑神药,请放过中国老人》文章称,多位眼科医生不认可莎普爱思滴眼液的“白内障防治功效”,莎普爱思广告语使得消费者相信了“眼药水就能够治好白内障”,许多消费者出现并发症、延误治疗等情况。
有业内人士接受媒体采访时指出,该产品广告模糊了药品“合格”与“有效”的边界,存在偷换概念之嫌。
另有行业内人士呼吁,应当对莎普爱思进行药效的再评价。
12月5日下午,浙江省食药稽查局回应称,经核查2015年至今有关省级药品抽验数据,未发现莎普爱思滴眼液抽验不合格。
浙江省食药稽查局表示:“莎普爱思滴眼液的国抽和外省抽验情况,我省没有收到相关数据,国家局和外省如果发现抽验不合格情况,会将有关情况通报我局并在官网及时予以公告。”
部分医疗专家则认为,莎普爱思的主要危害在于夸大宣传,而耽误了患者接受正确治疗。
(综合新华网等媒体)
看浙江新闻,关注浙江在线微信
凡注有"浙江在线"或电头为"浙江在线"的稿件,均为浙江在线独家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或镜像;授权转载必须注明来源为"浙江在线",并保留"浙江在线"的电头。